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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03-27 | 原文链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充文件。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

发行人认为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某些内容对其不适用的,应就不适用的内容作出列表说明。

第五条

保荐人应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意见。

第六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第七条

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所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注册反馈问题提供补充和修改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

发行人向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的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doc”“.docx”或“.pdf”格式文件,按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标准A4纸张规格)进行排版,并应采用合适的字体、字号、行距,以便于投资者阅读。

申请文件的正文文字应为宋体小四,1.5倍行距。一级标题应为黑体三号,二级标题应为黑体四号,三级标题应为黑体小四号,且各级标题应分别采用一致的段落间距。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为便于阅读,“.doc”“.docx”文档应根据各级标题建立文档结构图,“.pdf”文档应建立书签。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部分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一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红筹企业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和相关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3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5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2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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