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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6100号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薛宪文: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隐瞒已在浙江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11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00号),因告知书无法送达你本人,我部于2018年4月13日在部网站向你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现公告期已满。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1日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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