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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资质动态核查中,发现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仍不达标。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拟撤回你单位的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你单位存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受聘于天津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与注册单位不一致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回告字[2017]1号)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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