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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朱剑万: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38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林乐彬  刘精华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450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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