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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356号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康玉娟:

  2013年1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郑常庄靛厂路北侧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生产楼实验综合办公楼进行5层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落实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3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3]52号)。你于2014年1月10日签收了告知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建造师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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