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构申报材料的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6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3]10号),并于7月14日送达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你单位的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经研究,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