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桂宝
注册单位:北京金海湾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桂宝: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职称证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2年7月1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2]第25号),并于2012年8月10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不予注册,并给予你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