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我部根据举报对你单位2010年资质申报审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部于2012年6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2]第23号),并于2012年6月15日收到你单位的书面申诉。经研究,对你单位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证书编号为A121007852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的行政许可,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