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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安排,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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