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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质量,经研究,决定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要难点和解决办法;

  (五)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和案例讨论。

  二、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设市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部机关有关司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三、授课人员

  国家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高等院校的有关教授和专家。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2010年9月11日至9月14日,11日报到,地点:西安市;

  第二期:2010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22日报到,地点:杭州市。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并确定1名带队人员。

  请于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报名汇总表传真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报名截至时间:第1期为8月30日前,第2期为9月30日前。

  (二)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参加培训的同志,培训费由我部承担。其他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每人交培训费600元(不含资料费)。

  (三)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学员自带一寸照片1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联系人:程 鸿 温 欣

  联系电话:010-58934652(传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档案处:

  联系人:成得礼

  联系电话:010-58933024。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报名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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