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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25-04-07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97)建房产字第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

  最近一些地方在执行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司1994年2月7日以建房管字第0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意在制止以出售“一平方米”单位产权为由搞变相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和房地产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活动。此类售房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属单元界限,不能确定权属范围,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给予保障。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我部发文通知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或其它楼宇分割出售的,如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的房产交易。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

  关于同幢楼宇中各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相应的售房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文书中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今后发生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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