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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明诉三淼天津水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60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5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三淼(天津)水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李怀明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260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2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资37587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9日至2024年6月4日报销款53124.28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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