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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李怀明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60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2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资37587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9日至2024年6月4日报销款53124.28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