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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的函
发布时间:2025-06-03 | 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建立以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房地产统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房地产统计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为有效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持。2004年总体来看,年报报表上报情况较好,绝大多数地区能够按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其中年报报表报送时间较快、质量较高、数据较全的有北京、天津、上海、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函[2005]215号)(附件1)的精神,2005年,《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继续试行。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担房地产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请各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直接报送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康 颖 010-58933066,fdc@mail.cin.gov.cn

      郭新安 010-58933575,gxa@mail.cin.gov.cn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2.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

          统计报表表样

  注:报表的电子表格可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主页上的统计专栏“房地产信息报送问答”下载,网址:www.realestate.gov.cn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
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 [ 2005 ] 215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的函》(建综函[2005]3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继续试行,有效期至2006年11月。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季报资料于季后60日内、年报资料于次年5月底前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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