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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7 | 原文链接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地下管线档案是城乡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重要的基础和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沧州市十九类建设项目报建(办理)全周期全流程管理服务导图》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进

市政府成立沧州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协调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城乡地下管线档案三维管理共享平台

将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构建“以市城建档案馆为服务平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为管理平台,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撑平台”的管理服务模式并将数据共享至沧州市大数据平台

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要做好地下管线数据库技术支撑,充分调取历年数据对地下管线数据进行三维建模,为城乡地下管线档案三维管理共享平台提供直观的地下管线空间位置关系,便于管线信息查询及审批管理。采用普查与补测补绘相结合的做法,逐步清理旧账,优先保障沧州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启动,对数据采取“以用代更,以局部普查代替大面积普查”的方法,逐步积累并完善地下管线数据,实现地下管线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沧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共享平台数据收集、传输、利用等保障服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依职责做好相关审批、监管工作;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负责入库测绘数据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数据接入地下管线数据库。

三、建立地下管线档案查询制度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文件)、《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要求,建立地下管线档案查询制度,做好地下管线查档服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沧州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形成现状资料。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立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制度

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立覆土前测量制度

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负责测绘数据复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六、建立联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使用。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建(构)筑物权属范围内地下管线),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建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动态更新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要建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动态更新制度,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和动态更新的标准和规范,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负责测绘数据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数据接入地下管线数据库。各单位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沧州市城建档案馆。

八、建立规范、完备的办理流程

(一)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沧州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二)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沧州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合格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验收认可文件。

(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沧州市城建档案馆。

(四)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复核。

九、规范档案保存、查询、使用、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城乡地下管线、地下管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属范围内地下管线等所有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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