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我市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规范文化和旅游系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对我市文化和旅游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进行公布。
我市文化和旅游系统同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为6次。
因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调查取证、到期复查等“触发式”情形确需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检查,以及对人员流动性强、密集程度高的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及场所实施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