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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505
发布时间:2025-08-08 | 原文链接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河北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505)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标准
1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2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条例》,税总办法〔2015〕206号,津地税货劳〔2016〕8号,津财规〔2021〕15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津财综〔2023〕20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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