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建设(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黎明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87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778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元×21.75(天)×9(月)=783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55元×4(月)=3342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55元×6(月)=50130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00元×21.75(天)×7(月)=60900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4日生活津贴2320元×80%×12(月)=22272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元×21.75(天)×2.5(月)=21750元。
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八、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九、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