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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明诉天津市武清区中瑞超市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59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1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武清区中瑞超市(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玉明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59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064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7月31日的工资8500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200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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