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7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1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其中《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3〕3号)等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打包”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次公布保留、“打包”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暂未完成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完成相关修改任务。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打包”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1 | 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 衡政〔2005〕48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 市财政局 |
2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 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 衡政规〔2021〕3号 | 市财政局 |
3 | 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3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 (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衡政〔1997〕14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6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 | 衡政函〔2001〕25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7 | 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实施办法 | 衡政办〔2011〕24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8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 | 衡政〔2014〕46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9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办字〔2014〕79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10 | 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衡政规〔2020〕1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11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 | 衡政规〔2020〕2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12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 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 | 衡政规〔2020〕3号 |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13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 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20〕4号 |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14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 衡政发〔2016〕18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5 | 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衡政办字〔2017〕53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6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衡政规〔2018〕16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7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衡政规〔2021〕4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8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 衡政〔2007〕96号 | 市民政局 |
19 | 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3号 | 市民政局 |
20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 衡政发〔2016〕22号 | 市民政局 |
21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意见 | 衡政〔2012〕66号 | 市水利局 |
22 | 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办字〔2013〕79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3 | 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 | 衡政办字〔2015〕111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4 | 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 | 衡政规〔2017〕6号 | 市水利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25 | 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衡政规〔2019〕2号 | 市水利局 |
26 |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 衡政规〔2019〕3号 | 市水利局 |
27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 衡政规〔2018〕1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28 | 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29 | 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 衡政字〔2016〕27号 | 市公安局 |
30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 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 衡政办字〔2016〕21号 | 市公安局 |
31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 的通告 | 衡政规〔2019〕8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 | 市公安局 |
32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衡政字〔2015〕16号 | 市审计局 |
33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衡政办字〔2016〕28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34 |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 (根据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35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 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衡政规〔2018〕10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36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 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衡政办字〔2017〕70号 | 市委政法委 |
37 | 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衡政规〔2017〕1号 | 市司法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38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 衡政规〔2021〕2号 | 市司法局 |
39 | 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 办字〔2014〕50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40 | 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衡政办〔2003〕17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 市医疗保障局 |
41 | 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衡政规〔2018〕18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42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 | 衡政规〔2020〕5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3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 衡政规〔2020〕6号 | 市教育局 |
44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衡政规〔2021〕1号 | 市司法局 |
45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 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21〕5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46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 衡政规〔2021〕7号 |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47 | 衡水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 机制实施细则 | 衡政规〔2021〕8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48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 衡政规〔2021〕9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9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衡政规〔2022〕8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50 |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衡政规〔2023〕1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1 | 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试行) | 衡政规〔2019〕11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52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 禁猎期的通知 | 衡政规〔2017〕4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3 | 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 衡政字〔2016〕10号 (根据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54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衡政规〔2023〕2号 | 市司法局 |
55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民公园、中华公园为 永久性绿地的决定 | 衡政规〔2023〕4号 | 市园林中心 |
56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19〕5号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57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衡政规〔2023〕5号 | 市司法局 |
58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 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23〕6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9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 衡政规〔2023〕7号 | 市气象局 |
60 | 衡水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办字〔2014〕82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根据衡政规〔2023〕5号第2次修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1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24〕1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62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 | 衡政规〔2024〕2号 | 市气象局 |
63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24〕3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4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 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衡政规〔2022〕1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65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22〕2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 市发展改革委 |
66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滹沱河献县泛区行洪道(衡水市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 衡政规〔2022〕4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 市水利局 |
67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 衡政规〔2022〕9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68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衡政办〔2014〕17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 市财政局 |
69 | 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根据2024年9月17日衡政规〔2024〕4号修正)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70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衡政规〔2024〕4号 | 市司法局 |
71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衡政规〔2024〕5号 | 市气象局 |
72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衡政规〔2025〕1号 | 市财政局 |
73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 衡政规〔2022〕3号 |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附件2
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宣布失效2件、废止8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清理意见 |
1 |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 衡政〔2012〕15号 | 市司法局 | 失效 |
2 | 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 | 衡政规〔2018〕1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失效 |
3 | 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 衡政办字〔2016〕74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废止 |
4 | 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 衡政规〔2018〕8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 |
5 | 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 | 市司法局 | 废止 |
6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试行) | 衡政发〔2015〕4号 | 市公安局 | 废止 |
7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 | 衡政〔2014〕57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废止 |
8 | 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 | 衡政规〔2018〕14号 | 市气象局 | 废止 |
9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22〕5号 | 市商务局 | 废止 |
10 | 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 衡政办〔2013〕36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 |
附件3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清理意见 |
1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集中供水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衡政规〔2023〕3号 | 市水利局 | 打包修改 |
2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赵闸和五开闸2座 市管水闸保护范围的通告 | 衡政规〔2021〕6号 | 市水利局 | 打包修改 |
3 | 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 衡政〔2011〕88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打包修改 |
4 | 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 衡政〔2011〕87号 (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打包修改 |
5 | 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 | 衡政〔2011〕89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打包修改 |
6 |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 滨湖新区管委会 | 打包修改 |
7 | 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 衡政办发〔2017〕12号 | 市司法局 | 打包修改 |
8 | 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 | 衡政办发〔2017〕13号 | 市司法局 | 打包修改 |
9 |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暂行办法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打包修改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主要实施部门 | 清理意见 |
10 | 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打包修改 |
11 | 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衡政规〔2020〕7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打包修改 |
12 | 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 衡政规〔2018〕6号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修改 |
13 | 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 衡政字〔2016〕12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修改 |
14 | 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衡政规〔2022〕6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修改 |
15 | 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 衡政规〔2017〕8号 | 市公安局 | 修改 |
16 | 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 衡政规〔2018〕13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根据衡政规〔2023〕5号第2次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修改 |
17 | 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 暂行办法 | 衡政规〔2019〕4号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 |
附件4
“打包”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3〕3号)
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由于工程、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水源保护区划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中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修改为“《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 43824-2024)”。
二、《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赵闸和五开闸2座市管水闸保护范围的通告》(衡政规〔2021〕6号)
第二条修改为“二、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炸鱼、打井、烧窑、采矿、挖砂、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
三、《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
第一条中《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改为《河北省绿化条例》。
四、《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 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
第一条中《衡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冀建法〔2018〕14号)”。
五、《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
第一条中《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修改为《河北省绿化条例》。
六、《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游客必须遵守安全规定,游客乘坐敞开式快艇、游乐船必须穿戴好救生衣。严禁醉酒乘船。严禁在规定区域以外的区域游泳。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营运工具(车、船等)。”
七、《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
第一条中《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八、《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
第一条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暂行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第五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如实向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可先由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参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并限期安装用水、采水计量设施。对拒不配合其用水量核查、用户擅自开启用水计量设施铅封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致使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十、《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
十一、《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堆放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于违章搭建建(构)筑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街道)应加强执法协作,依法进行查处。”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art_101_602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