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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肖晓香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74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188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防暑降温费1953.2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320元÷21.75(天)×5×(天)×2(倍)=1066.67元。
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