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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3 | 原文链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1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12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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