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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5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有关单位: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津发改双碳规20255),规范开展我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本市依法合规成立、四至边界清晰、节能目标明确、管理基础良好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属于区级节能审查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节能审查验收

附件:1. 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2. 区域节能报告参考文本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20251222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亮;联系电话:2314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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