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6年成品油
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2026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24日
天津市2026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义务,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有关要求,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第4号)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该信用信息是指商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义务等相关情况的信息。
二、总体要求
本方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同步开展。
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三、评价内容及分值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按照《天津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量化标准》执行。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基准分100分制,设置示范指标和负面指标。示范指标加分上限为20分,负面指标不设减分上限。依据评价结果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分为AA、A、B、C四个等级。
评价标准为(以下标准含本数):
(一)分值在100分以上的,确定为AA等级;
(二)分值在90—99分的,确定为A等级;
(三)分值在80—89分的,确定为B等级;
(四)分值在79分以下的,确定为C等级。
四、评价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查自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评、市商务局终评并发布三个步骤进行。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参照评价量化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区商务主管部门。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评,将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终评或委托并指导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终评工作,确定相应的等级,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特殊评价情形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直接确定为C:
1.构成单位犯罪的;
2.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等级:
1.企业经营未满一年的;
2.经相关部门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经营的;
3.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六、工作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宣传,引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七、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信用等级为AA级企业的表彰、扶持力度,适度管理A级企业,强化对B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对C级企业开展重点监管。
(一)对AA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减少商务部门有关“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
2.优先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宣传和推介;
3.通报示范案例供全市成品油零售行业学习借鉴;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推荐参与评先评优等活动;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A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减少商务部门有关“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
2.鼓励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宣传和推介;
3.鼓励参与评先评优等活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B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作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的必查对象,合理增加有关“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适当限制参与评先评优等活动;
4.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处罚、惩戒措施。
(四)对C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作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的必查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限制参与评先评优等活动;
4.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处罚、惩戒措施。
八、结果运用
市商务局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天津)向社会公示;鼓励有相关数据需求的机构应用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发展。
鼓励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业务时,查询其信用评价情况,降低信用风险。
鼓励行业协会运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先进典型企业推荐宣传活动,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