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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九龙川香菇等3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予以变更的公告第668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 原文链接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六八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政府、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辽宁省、广东省、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九龙川香菇、程村蚝、雷山乌杆天麻等3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予以变更。现将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一、九龙川香菇

将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中“九龙川香菇质量技术要求”“四、质量特色”“2. 理化指标”中干香菇的“水分≤3%”修改为“水分≤13%”。

二、程村蚝

将原质检总局2005年第182号公告中“二、质量技术要求”“(六)品质特色”“2. 理化指标”中“含碘量≥130mg/kg”修改为“含碘量≥0.13mg/kg”。

三、雷山乌杆天麻

将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中“雷山乌杆天麻质量技术要求”“四、采收与加工”“2. 加工”中“干燥至水分≥15%”修改为“干燥至水分≤15%”。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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