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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2 | 原文链接 | 宝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区人社局提交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1)。

(二)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三)按相关规定报备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6年3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以PDF扫描版或纸质版形式报区人社局。有派遣业务的单位还需填写《开展派遣业务企业录入用表》电子版(附件2)一并报送。经区人社局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年度核验整改意见》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更改。

(二)区人社局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存档,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6号)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B、C和D等级评价;有意愿申报A等级的企业填写《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A级)申请表》(附件3),派遣单位需承诺所填信息及材料真实完整,自愿接受核查,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三)区人社局于2026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有关官方网站公示。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

(三)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穆瑞曼、贾淑香

联系电话:022-29233765

邮    箱:bdqrsj19@tj.gov.cn(压缩包标注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区人社局劳动关系部501室)

附件:1.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2.开展派遣业务企业录入用表

      3.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A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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