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诗乌艾一号服装店: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胡馨怡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4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28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2月12日工资差额1345.99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