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690171M
法定代表人:王东
主要违法事实: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2026〕56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