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法定职责,防范和化解因工作缺位、履职不力引发的行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审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公平竞争审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举措,切实增强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其作为深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提出严格要求。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公平竞争审查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对照上级要求和制度规定,部分县(市、区)在制度落实上仍存在较大差距。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规范政府行为、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审查程序
(一)压实内部审查机制。坚持“谁起草、谁审查”的工作原则,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对拟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公文一并报批。对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或审查结论不明确的,不得提交审议或报批。
(二)深化会同审查机制。对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较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在送审前主动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会同审查,从源头把好公平竞争审查关。
(三)健全举报处理机制。各县(市、区)应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对收到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认为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停止执行、调整或废止相关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完善抽查互查机制。各县(市、区)要完善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定期抽查互查机制,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抽查互查,重点检查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结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断提升整体审查质量和水平。
(五)强化存量清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强化存量政策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梳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废止。
(六)实行年度报告机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指导。
三、夯实基础支撑,提升审查质效
(一)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将公平竞争审查业务纳入干部常态化培训体系,通过专题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审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实操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典型案件评析,推动审查工作实现从“程序合规”向“实质公平”的深度转变。
(二)强化技术赋能支撑。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与数字政府建设深度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审查等信息化手段,引入第三方机构前置审核模式,提升审查专业性。
(三)强化监督问效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将督促整改;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约谈相关责任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四、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联动
(一)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属地责任,推动本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督促指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点领域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审查合力,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领域、各环节落细落实、见到实效。
(二)强化审查双重把关。各县(市、区)政府要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深度嵌入政府决策全链条,严格执行“起草部门初审+市场监管部门复审”的双重审查机制。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草案,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请政府批准。
(三)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公文办理必经流程,确保审查全覆盖、无遗漏,做到应审尽审。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