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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张珊山禹苓苓诉天津市武清区鸿星克服装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340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武清区鸿星克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徐静、张珊山、禹苓苓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340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346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四十七第一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静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4596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珊山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8843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禹苓苓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5719元。

四、对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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