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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5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413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本细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细则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展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六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负总责

各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落实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协助开展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监管评级初审等工作

设立、变更和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均需取得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意意见后,方可赴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等字样。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拟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水平、已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炒壳借壳,不得对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等不合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迁址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熟悉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原则上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变更或发生30内向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告知相关情况:

股东名称变更

(二)公司章程变更;

(三)重大关联交易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十三小额贷款公司因自身经营等原因主动申请退出行业,变更为一般工商企业但仍需保留法人主体的,应向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退出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资产情况说明、财务报表、承诺书等材料,对未到期债权债务做出明确安排,承诺不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业务。取得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通知文件后,赴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等字样

第十四条存在严重违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直接撤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规经营公司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同意设立文件的;

(二)已被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三)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涉黑涉恶的;

(四)以借贷资金入股,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的;

(五)拒绝执行各级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或整改无效而存在重大风险的

(六)发生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撤销业务资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失联”“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引导相关公司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

(一)无法取得联系

(二)在公司住所或经营地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连续三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

(一)近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

(二)近六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三)近六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十六对长期停业未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七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清算完成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八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小额贷款公司注销或被撤销业务资质信息。

业务经营

十九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金融监管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应符合经营需要及安全防范要求,建立亮证经营工作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属地金融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等。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包括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不超范围经营、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业务、不高利放贷、不收取砍头息、不暴力催收等内容。

二十一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审批、发放和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

确属授信审批和信贷管理需要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线下辅助开展贷前实地调查、资产核验、权利登记、贷款逾期清收及处置等工作。

二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得跨开展业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按照金融监管总局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三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载明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提示风险。

二十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实际需求、收入水平、资产状况、总体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情况。

二十五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金融资产投资;

(二)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向股东分红;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十七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二)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四)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五)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

(六)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十八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上限。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如存在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实、完整告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

二十九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最近一次监管评级B及以上

)最近两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具有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相关经营团队和能力等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汇票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审核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三十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的,最近一次监管评级B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资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当为股东的自有资金。

三十一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最近一次监管评级B及以上

(四)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意。

三十二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一倍。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倍。

三十三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二)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业务资质,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四)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

(五)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三十四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至少设立业务、财务、风控等部门,且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明确、专人专岗,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业务素质。每年按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有效性。

三十五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稳健经营原则,制定和实施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严格授权审批、审贷分离,落实尽职调查、审查审批、风险控制、后续管理等各项要求,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及管理活动中的各类风险。

(一)尽职调查制度。包括尽职调查方式、尽职调查内容、尽职调查报告要求等。

(二)贷款三查制度。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内容。贷前调查是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情况等方面的调查;贷时审查是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贷后检查是贷后人员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三)审贷分离制度。包括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将贷款的调查、审查、批准职责和权限分别划归不同人员和部门负责执行,确保贷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岗位相互制约。

(四)贷款保障制度。包括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准入标准;贷款保障的具体内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标准;贷款保障的评估和审查标准等。

(五)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业务台账、原始凭证以及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灾备处理,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国务院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六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以下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5%,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3%,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30%,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6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三十七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其中外部融入资金需另设专户。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不得使用现金或其它账户放贷专户不得办理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以外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放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并按季度向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回收贷款和收取利息还款人原则上需为借款人本人,严格控制由第三方代替还款。

三十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明确关联交易的对象、额度及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及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小额贷款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不得参与该笔交易的表决,单一股东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披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其他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要满足本细则第二十六条集中度相关要求

三十九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审查标准、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合作机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经过依法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合作机构实施退出,并平稳有序做好后续工作。

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营销获客、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四十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制定符合公司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将各业务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记录公司状况、贷款合同、业务明细、财务数据等全部业务情况并长期保存。

业务管理系统应当与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进行安全连接,在贷款业务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监管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合同审批资料,确保数据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充分识别、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深化数据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支持条件成熟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信贷信息,并可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防范金融信用风险。

四十一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使用独立的业务信息系统,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支持贷款申请、评估、审批、签约、放款、还款等业务全流程线上操作,能够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数据及资料;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反欺诈系统、风险识别机制、风险监测手段、风险处置措施、客户身份识别与登记系统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评定和防控客户信用风险应当主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

)符合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该业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应当不低于第三级;

)该业务系统应当由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应当取得工信主管部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防范、监测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假冒小程序;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十二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彻到业务流程各环节,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十三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下同)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

四十四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全面公示下列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文件信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二)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年化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

(三)对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使用贷款、偿还贷款等行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等;

(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前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四十五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放大字体”“字体加粗等醒目形式载明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涉及消费者利益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

四十六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利用网络传播手段过度营销,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误导消费者冲动投资、被动贷款;

(二)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四)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需用户手动取消

(五)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十七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

(三)非法占有、损害、处置借款人的财产;

(四)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五)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还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

(六)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其委托的机构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四十八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

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十九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外公布投诉方式,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处理消费者投诉,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五十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宣传金融知识,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能力。

五十一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充分运用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五十二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五十三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监管系统和大数据手段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关联舆情等数据信息,督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报送重大事项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测预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报备的公司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加强审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自有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时整改;发现合作机构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终止合作。

五十四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每年年初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安排,每年根据非现场监测、监管评级、信访投诉等情况选取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三年全覆盖,视情况可选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提升执法质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结合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信访处置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现场走访或核查。专项现场检查或核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开展。

开展现场检查、走访或核查时,采取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如实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五十五 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

五十六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每年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内控合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通过多维度评级指标对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有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其中,评级为AB级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其他合规方式融资;评级为DE级的机构将加大监管力度。

凡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参加年度监管评级工作,根据监管工作实际,个别数据信息采集可延伸至评级工作期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走访核查和监管初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复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对监管评级指标进行优化,更好地引导机构坚持主责主业,合规经营。

五十七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督查,及时纠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十八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五十九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或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采取监管问询、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公开通报、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措施。

六十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非现场监管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季度、年度报表和行业监管发展报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协同

    六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如下情况的,应作为风险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管指导。

(一)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经营困难、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发生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四)发生重大负面舆情,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进行对外质押、提供担保;股东股权被冻结;

(七)其他违反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风险事件。

第七章

六十二条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和配合监管作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六十三小额贷款公司未达到本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情况确属复杂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原则上20261231日前达到监管要求

六十四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其上季末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其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其上季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交易。

(五)网络贷款业务,是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全流程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环节的贷款业务。

(六)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为区财政局和滨海新区各开发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六十五 细则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23〕3号)同时废止。国家另行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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