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
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管理工作,参考《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体育局修订了《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津体青少〔202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26年4月13日
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加强全市青少年运动员的管理,构建开放、便捷、高效的注册服务平台,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有序流动,保证本市青少年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秩序,保护青少年运动员和培养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资源优化合理配置,推动青少年体育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考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具备一定体育特长、专项运动基础和竞赛能力,参加由天津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天津市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天津市体育总会、天津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全市单项体育竞赛;市体育局主办(或承办)或联合主办(或联合承办)的全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的青少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年度注册,是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向市体育局备案,确立运动员训练培养、参赛代表、奖励惩处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运动员年度注册是代表资格认证、参赛资格认定、培养输送归属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会,是指已完成过年度注册的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
第六条 运动员年度注册与转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诚信、公开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运动员参加天津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和各单项体育比赛,除参赛代表资格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外,其它按照天津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体育比赛竞赛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体育局是本市运动员注册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全市青少年运动员年度注册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负责全市青少年运动员年度注册工作相关信息化技术支持、注册单位培训,并统筹组织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进行注册复核确认等年度注册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足球运动协会负责全市足球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具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和天津市足球运动协会关于运动员注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注册单位
第九条 注册单位是指本市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地区有关单位;经市体育局授权批准的特别注册单位为具有全市青少年运动员年度注册资格的单位。
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地区的注册单位由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确定,须为相关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完成该地区青少年运动员年度注册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为注册主责单位。
与市体育局联合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经市体育局批准授权注册资格,为特别注册单位。每次授权期为四年,授权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新的申请延续授权期。
第十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特别注册单位为该区(单位)青少年运动员年度注册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各注册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拟注册在本行政区(地区、单位)的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初审、信息确认、复核申报、转会、协议签订、注册答疑等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各注册单位对拟注册本单位的青少年运动员,按照“应注尽注”的原则,开展青少年运动员年度注册工作,为拟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提供有关便利。
第十三条 各注册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相关办法细则,提高注册工作质量标准,提升注册工作服务水平,提增注册工作效率效能。
第十四条 代表单位是指运动员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参加青少年有关比赛的单位。
第三章 注册条件与协议
第十五条 注册条件
(一)在本市学习生活的适龄青少年运动员。
(二)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须具有本市正式学籍。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须具有本市户籍,继续在学校(普通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须具有本市正式学籍。
(四)港澳台青少年,本人须持有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须具有本市正式学籍。
(五)外国籍青少年,本人须持有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身份证件,且须具有本市正式学籍或在学就读本市学校证明凭证。
(六)在本市国际学校就读的青少年须具有本市户籍和在学就读学校证明凭证。
(七)天津市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选拔引进的运动成绩优秀突出的非津户籍适龄青少年运动员,须完成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系统(或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相关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系统)中代表资格注册登记为天津市,且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经市体育局批准,可办理青少年运动员注册。
第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年度确认注册、转会注册。
首次注册是指符合注册条件,无注册记录的青少年,第一次进行运动员注册,获得青少年运动员资格的行为。
年度确认注册是指已注册的代表资格协议有效期内的运动员,不变更注册单位进行下一年的注册信息确认的行为。
转会注册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重新注册的行为。
第十七条 首次注册年龄不超过17周岁。
第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首次注册,须在本市普通教育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习经历满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转会注册须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运动员年度确认注册在变更重要注册信息的情况下,须与注册单位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重要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信息、运动项目、法定监护人信息、协议有效期、协议内容条款。
第二十条 代表资格协议中关于双方(或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相关内容条款需平等。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仅能与一个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6年。协议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运动员19周岁(无论协议终止当年的日期,运动员20周岁生日当天,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年是指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自然年。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可以同时注册1至3个运动项目。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须两人共同与注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注册有关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注册(代表)单位公章,协议方为有效。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生活来源的运动员,可由本人单独在注册有关协议书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代表资格协议到期、协商终止代表资格协议、按条件自动终止代表资格协议的运动员,按自由运动员身份可重新选择注册单位进行注册或不再注册。
第二十六条 特别注册单位授权期截止时,与特别注册单位签订的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协议自动终止,相关运动员按自由运动员身份可重新选择注册单位进行注册或不再注册。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有效期内,与协议中的注册单位通过协商终止协议的,除转会注册原因以外,其他原因情况当年不得再办理下一年度注册。
第四章 注册方式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注册采用网络注册与现场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线上完成运动员注册有关信息填写、申请、审核、确认等操作,现场完成注册有关协议签订。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年度注册每年进行两次。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集中组织开展年度注册工作,第四季度开展运动员首次注册、年度确认注册、转会注册工作,第二季度仅开展运动员首次注册工作(第二季度进行年度注册的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5至5.5年,协议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运动员19周岁)。
具体安排详见当年发布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通知。集中统一注册时限以外的注册,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注册流程
第三十条 首次注册按照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填写注册信息、提交注册申请、注册单位初审、双方(三方)签订代表资格协议、注册单位申报、复核、公示、注册备案确认成功等程序进行。具体流程步骤详见《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流程细则》。
第三十一条 年度确认注册按照“非变更即确认”的原则,已注册的代表资格协议有效期内的运动员,在不变更注册单位及任何重要注册信息或不协商终止代表资格协议的情况下,按原注册信息自动办理完成下一年的注册确认。如运动员注册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重新提交审核并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具体流程步骤详见《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流程细则》。
第三十二条 转会注册按照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前与拟转入注册单位及拟转出的原注册单位征询沟通转会意见、向转出注册单位提交转会申请、转出注册单位协商同意、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提交转会注册申请、转入注册单位初审、双方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转入注册单位申报、复核、公示、注册备案确认成功等程序进行。具体流程步骤详见《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流程细则》。
第三十三条 自由运动员重新注册,按首次注册流程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在完成小学、初中学段升学后,须在当年注册工作开始时更新运动员本人学籍信息。
第三十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的运动员年度注册工作开展期间进行两次拟注册运动员名单公示。第一次公示可申请修改有关注册信息和增补运动员,第二次公示仅可修改复核方造成的错误注册信息,不再增补运动员。
每年第二季度进行的运动员年度注册工作开展期间仅进行一次拟注册运动员名单公示,仅可修改复核方造成的错误注册信息,不增补运动员。
每次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可通过“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微信公众号或“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查询运动员本人注册状态情况。
第六章 转会
第三十七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有效期内的注册运动员因跨区搬迁、升学、转学、输送等原因需转会变更注册单位的,需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协商终止代表资格协议后,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须连续注册满2年方可申请转会,运动员转会至新注册单位须连续满3年,方可再次进行申请转会。
第三十九条 已注册的运动员输送考入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市级优秀运动队(含试训)的,不得转会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单位。
第七章 运动员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完成年度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可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由注册单位组织的训练、培训、比赛等活动。
(二)由注册单位统一组织管理,有机会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全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市级以上单项比赛、训练营等活动。
(三)参加市级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比赛。
(四)有机会代表天津市参加全国比赛。
(五)培养输送至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市级优秀运动队、国家队。
第四十一条 完成年度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同其法定监护人应自觉配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各项要求规定。
(二)服从注册单位的运动员管理要求,按照双方(三方)协商一致的代表资格协议中责任、权利、义务内容条款履行。
(三)积极配合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市级以上单项比赛、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代表天津市参加全国比赛。
(四)积极配合市体育局、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完成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系统(或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相关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系统)中代表资格注册登记为天津市运动员,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五)未经市体育局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行政地区进行运动员注册;不得在行业体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运动员注册系统注册为非天津市运动员。
(六)未经市体育局或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书面同意,不得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行政地区、行业体协以非天津市运动员身份资格参加比赛。
(七)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要求及各项比赛竞赛规程要求。
第八章 参加比赛
第四十二条 注册运动员可代表其注册(代表)单位参加比赛。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市体育局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年度单项青少年高水平比赛(锦标赛、冠军赛)、全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其他有关体育比赛,须已完成青少年运动员年度注册。
第四十四条 与特别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运动员,参加市体育局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年度单项青少年高水平比赛(锦标赛、冠军赛)仅可代表特别注册单位参赛。参加全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需完成与区体育行政部门事前沟通后签订三方代表资格协议,在签订三方代表资格协议后的临近一届的天津市运动会结束前不得转会,不得变更全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参赛代表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运动员参加全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的代表资格,按全市综合性(或单项)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注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规范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及其他按需有关协议,且成功注册,是判定运动员注册代表资格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七条 注册单位须在每年注册工作期间的规定时间内为运动员办理年度注册。变更重要注册信息后的年度确认注册逾期未办理的,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不得参加有关比赛。新一年注册工作开始后,可重新选择注册单位注册。
第四十八条 注册单位须保证组织本单位注册运动员在4个注册年度内,经选拔后至少参加一次市体育局、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市足协举办的单项体育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自动终止代表资格协议,并可重新选择注册单位注册。运动员因伤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给运动员报名但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未经市体育局书面同意,注册单位、特别注册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不得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行政地区、行业体协等单位进行关于已在本市完成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的交流和输送。
第十章 违规惩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规行为:
(一)提供注册虚假信息、学籍户籍造假、冒名顶替等行为。
(二)单位或个人未经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授权同意,代替运动员签订注册有关协议。
(三)注册单位未将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的注册有关协议给到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本人。
(四)注册单位对运动员注册有关申请的初审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复核退回率过高,影响运动员年度注册整体工作进度。
(五)已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书面同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行政地区、行业体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运动员注册系统注册为非天津市运动员。
(六)已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或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书面同意,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行政地区、行业体协、俱乐部以非天津市运动员身份资格参加比赛。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已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书面同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行政地区、行业体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运动员注册系统注册为非天津市运动员,不得参加天津市组织的所有体育比赛,取消该运动员在相关注册期间在天津市参加比赛取得的所有个人成绩和奖励,永久取消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资格。
第五十二条 已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或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书面同意,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行政地区、行业体协、俱乐部以非天津市运动员身份资格参加比赛的,取消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资格,4年内禁止再次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取消比赛成绩和奖励、取消并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永久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有关项目队伍参加市级比赛、停止个人参与市级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通报上一级业务相关管理单位进行处罚。造成优秀运动员流失的,市体育局将视情况通报相关区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条 凡年度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一经查实,给予批评、通报、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一章 争议与裁决
第五十六条 运动员在年度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实名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相关注册主责单位提出申诉和举报。
第五十七条 注册主责单位在接到当事人申诉或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决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向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收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运动员注册有关协议书等制式表单由市体育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因本办法修改、修订、废止,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协议按要求适时终止。
第六十条 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注册主责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在与本办法不违背冲突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运动员年度注册工作实施细则,并向市体育局报备。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通知。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市体育局。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津体青少〔20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2.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三方)协议书
3.天津市学生在学就读证明
4.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流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