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天津市津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2342700P
法定代表人:王康
主要违法事实: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2026〕59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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