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 市疾控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强化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综科教发〔2025〕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