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BB004-2026)》。
第五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具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00张/手。
第九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张。
第十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5元/张。
第十一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BB。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0�2 �0�2 �0�2 �0�2滚动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
�0�2 �0�2 �0�2 �0�2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第十七条
参与滚动交割的,若采用车板交割,卖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应当经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确认。
第十八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00张。
第十九条
胶合板标准仓单为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条
胶合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基材和相同浸渍胶膜纸进行组批。
第二十一条
在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含调休、连休)以及与之前后相连的周末,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相关业务顺延,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周末仍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胶合板打捆数量应当符合生产厂家现货习惯,交割时应按捆出库,每捆数量相同且为同一基材和相同浸渍胶膜纸,不足一捆的单独打捆。每捆货物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避免产品磕碰、划伤和污损。实际交割总数量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量。
第二十三条
胶合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胶合板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四条
胶合板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胶合板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胶合板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60个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胶合板标准仓单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交收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后立即注销,但因交割违约或者不符合交割配对条件等原因未完成过户的除外。
未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九条
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个自然日内选择确认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每手交割商品的基材应当相同,浸渍胶膜纸可以是一种或者两种,货主选择两种的,每种数量应为200张或300张。可供选择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以交易所公布为准,如有变化,厂库应于每年4、8、12月的第5个交易日闭市前通知交易所,交易所不晚于当月第7个交易日公布。
厂库应当按照货主选择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提供交割商品。货主未按时选择确认的,厂库可以在交易所公布范围内自行决定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
第三十条
货主在选择确认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后,应当提前与厂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协商提货日期,提货首日不得晚于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7个自然日。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胶合板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理化性能、甲醛释放量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若货主对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有异议,应当在提货当日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对有异议的胶合板进行抽样检验,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若货主对基材类型有异议,应当在提货当日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异议的胶合板全部进行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若货主对理化性能、甲醛释放量有异议,应当在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货主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厂库负担,厂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厂库应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厂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厂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厂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厂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厂库所有。
第三十二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0.1元/张�6�1天。
第三十三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31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0.1元/张�6�1天。
第三十四条
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31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0.1元/张�6�1天×全部的商品数量×31天
第三十五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三十六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三十七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车板交割
第三十八条
每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由交易所规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
第三十九条
卖方用于车板交割的胶合板应当是其交割申请对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提供的胶合板。车板交割时,卖方可以委托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为履行胶合板交付及其他相关义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不履行该义务或者履行该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的2个自然日内选择确认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每手交割商品的基材应当相同,浸渍胶膜纸可以是一种或者两种,买方选择两种的,每种数量应为200张或300张。可供选择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以交易所公布为准,如有变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于每年4、8、12月的第5个交易日闭市前通知交易所,交易所不晚于当月第7个交易日公布。
卖方应当按照买方选择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提供交割商品。买方未按时选择确认的,卖方可以在交易所公布范围内自行决定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
第四十一条
买方在选择确认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后,应当提前与卖方协商确定货物交收日期(即车板交货日)。车板交货日不得晚于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17个自然日,买卖双方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卖方应当于车板交货日内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运输工具。
若因买方原因无法在车板交货日13:30开始向买方运输工具装载货物,卖方可以将货物存放在指定车板交割场所。
货物装载至买方运输工具或者因买方原因而存放在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时,视为完成交付,实现货权转移。由此产生的装卸费,由卖方承担;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滞期费等)由买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到场,如实记录买方运输工具到场等相关情况,并在车板交货日的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报送交易所。
买方提货时,应当向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交易所认可的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提货密码。
第四十四条
买方未按时提货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对非因其过错造成的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变化不承担责任。买方应当按照实际存放天数(含车板交货日和提货日)向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支付滞期费。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买方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若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无异议,应当在交收日后第15个交易日11:30前,通过会员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确认,未按时确认的,视为对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15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四十六条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买方若对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甲醛释放量有异议,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若对基材类型有异议,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异议的胶合板全部检验。检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买方承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卖方承担。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正常提货,交易所按照下列规定时间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向卖方会员支付对应货物的80%货款,并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余款: (一)仅涉及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基材类型异议的,规定时间为交收日后第15个交易日闭市后; (二)仅涉及理化性能异议的,规定时间为交收日后第22个交易日闭市后; (三)仅涉及甲醛释放量异议的,规定时间为交收日后第37个交易日闭市后; (四)同时涉及多项质量异议的,以所提异议规定的最长时间为准。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符的,交割终止并按照车板交割违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四十八条
车板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胶合板。
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结算后通知卖方会员,交易所处以买方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交割终止。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张)×(1-20%)+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元/张)]÷交易单位(张/手)。
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在规定时间通知买方会员,交易所处以卖方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商品数量(张)-已交的数量(张)]÷交易单位(张/手) 违约数量按手计算,并向上取最近整数。
第四十九条
车板交割的货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自行办理,具体按照本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的,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15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0�2�0�2�0�2�0�2�0�2�0�2�0�2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BB004-2026)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 (F/DCE BB004-202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胶合板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及判定规则等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1.3 本标准所称胶合板为胶合板类产品,即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4722-2025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GB 18580-202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术语和定义 3.1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以胶合板或细木工板为基材,以浸渍胶膜纸为装饰层,在基材和装饰层之间复合科技木皮、实木木皮或不复合薄型材料,压制而成的装饰板材。
3.2其他术语和定义:符合GB/T 34722-2025中的有关规定。
4.质量要求 4.1外观质量 双饰面,每面具体要求如下: 缺陷名称 要求 干花 允许3处,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0.3% 湿花 污斑 面积3mm2—20mm2,每张板允许1处 表面划痕 长度≤100mm,每张板允许2处,不准许集中在任意1m2内;不准许影响到装饰层 表面压痕 面积20mm2—50mm2,每张板允许2处,不准许集中在任意1m2内 透底 明显的不准许 纸板错位 不准许 表面孔隙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1% 颜色不匹配 明显的不准许 光泽不均 明显的不准许 鼓泡 不准许 鼓包 面积3mm2—20mm2,每张板允许有2处,不准许集中在任意1m2内 分层 不准许 纸张撕裂 不准许 局部缺纸 不准许 崩边 不准许 表面波纹 不明显的允许有3条 表面龟裂 不准许 边角缺损 在公称尺寸内不准许 注1:表中的“不明显”是指距产品0.4m,肉眼观察不到。
注2:表中的“明显”是指距产品0.4m,肉眼观察清晰。
4.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4.2.1 幅面尺寸及其偏差 项目 要求 允许偏差/(mm/m) 宽度/mm 1220 不大于±1.5 长度/mm 2440 4.2.2厚度及其偏差 项目 要求 允许偏差/mm 厚度/mm 18 不大于±0.50 4.2.3其他要求 项目 要求 垂直度 对角线差与对角线平均值的比值应不大于1mm/m,对边差与对边平均值的比值应不大于1mm/m 边缘直度 不大于1mm/m 平整度 不大于10mm/m 4.3理化性能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含水率 —— 4.0%-16.0%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 6.0%-14.0%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 胶合强度 MPa ≥0.70。如测定胶合强度试件的平均木材破坏率超过80%时,则其胶合强度要求降为0.50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 浸渍剥离 —— 试件上每个胶层上每一边剥离长度不超过该边长的1/3(3mm以下的不计)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 横向静曲强度 MPa 平均值≥15.0 最小值≥12.0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 表面胶合强度 MPa ≥0.60 表面耐划痕 —— 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 表面 耐磨 磨耗值 mg/100r ≤80 表面情况 —— 磨100r后应保留花纹 仅适用图案纹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 磨100r后应保留表面印刷色 仅适用单色印刷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 磨350r以后应无露底现象 仅适用素色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表面耐污染腐蚀 —— 达到5级 仅适用图案纹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 达到4级或以上 仅适用单色印刷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素色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表面耐龟裂 —— 达到4级或以上 表面耐水蒸气 —— 达到4级或以上 4.4甲醛释放限量 甲醛释放限量值≤0.050mg/m3。
5.检验及判定 5.1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及判定规则按照GB/T 34722-2025中相关要求执行。
5.2甲醛释放限量抽样方法按照GB/T 34722-2025中相关要求执行,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按照GB 18580-2025中相关要求执行。
6.标识应在产品侧面,明显、牢固,标记商标、甲醛释放限量、类别等。
7.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