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西青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应急响应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西青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和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和渍涝灾害、农业干旱,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本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指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水生态等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人武部部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务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住建委主任担任。区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负责。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区级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落实防汛抗旱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研究部署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防汛抗旱命令。
2.2 区防指办事机构
2.2.1 区防指下设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建委、区交通运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街镇、经开区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修,指导推动防汛抗旱预案体系建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防指成员单位
按照区防指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统筹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开展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有害信息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重大、一般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区防办发布的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生产资料和救灾物资清单,调查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物资的产能情况,并按照物资组要求协调做好相关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协调防汛抗旱供电、通讯保障工作。
公安西青分局:负责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适时做好地道、下沉路、涵洞等易积水点位的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汛抗旱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市规划资源局西青分局:在规划选址及建设项目审批中,对沿河两侧、蓄滞洪区新建项目进行严格控制,保证防洪用地需求;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勘察、监测,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工程治理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抗旱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区住建委:负责组织监管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危险房屋安全度汛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组织指导我区开展建成区内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恢复工作,组织因水旱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检查,适时做好所属地道、下沉路的硬隔离工作。
区交通运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并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行业防汛抗旱自保工作;负责所属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做好防汛抗旱工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区水务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响应、会商建议;组织实施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做好全区排水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专家组组建、管理及所属区级防汛专储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以区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涉农镇做好农田除涝、农业抗旱等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编制蓄滞洪区运用后农田底水排除方案并开展农田底水排除等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禽畜转移处置、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垦系统防汛抗旱安全;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和农业灾情统计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区文旅局:协调做好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受灾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一般、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相关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协调蓄滞洪区转移安置工作。
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增援工作,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
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活动;负责做好部队增援抗洪、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为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会商建议。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水务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南站站区办: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沥水排除工作。
南水北调中线天津管理处:负责天津市境内管辖范围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如发现险情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辖区内各项防汛抗旱措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区防指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气象组。由区气象局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委组建。负责做好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并提请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做好暴雨、台风、干旱等灾害影响评估;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情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区域内各河道水情、旱情测报和洪水预报工作;及时掌握分析区域内各河道的水情、旱情信息,共享市级部门洪水预报信息,向区有关部门通报水情、旱情及市级部门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做好重要点位水文信息加报;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调度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掌握本区及与本区相关的河道防汛抗旱工程工情、雨情、水情、旱情、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调度工作;根据雨情、水情、旱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提出调度参谋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街镇、西青经开区执行;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抢险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人武部、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局组建。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水库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抢险、抗旱方案,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提出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衔接驻区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各街镇、西青经开区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促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西青分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健委组建。负责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受水旱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禽畜转移处置、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物资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组建。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调拨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通讯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公安西青分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组建。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保卫组。由公安西青分局牵头,会同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局组建。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管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交通、铁路、公路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局组建。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的生活保障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区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财务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组建。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汛抗旱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信息宣传组。由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水务局组建。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写等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水旱灾害,一般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市防指视情况依托事发区(涉及多区的,选择其中一区)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2.5.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区防指、市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防指协调处置。
2.5.3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抢险、物资、转移安置、保卫、信息宣传等现场工作组,由市防指相关工作组抽调人员配合区防指共同组建。区防指配合市防指各工作组,根据任务分工,分别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现场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现场抢险物资的接收、调拨及料场设置;受威胁区域人员的应急疏散和转移安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管控、道路警戒和交通疏导;现场工作信息汇总及新闻宣传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市防指协调联动,其中现场指挥部重点负责抢险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市防指负责向现场指挥部通报海河流域、全市防汛抗旱信息,统筹各方力量、物资支援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区气象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气象、水文信息,随时掌握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的监测信息和灾害趋势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区防办。
(2)气象组、水情组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等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意见和防范指导建议并报区防指,为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堤防、水库、闸站等防洪工程进行定时巡查检查。
(2)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组织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由市水务部门及时通报市防办和相关区,巡堤查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区两级水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区水务局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将水库运行情况及时通报区防办;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报告区防办,并由区防办通报下游相关区人民政府、区防指,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区水务局、区防办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水务局、市防办。
(4)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应急退水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巡查、监测,立即组织落实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指,请求区防指进行抢险救援,区防指根据抢险救援请求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3.2 预防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区防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要组织推动各有关单位、部门调整充实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修订完善预案方案,落实队伍和物资,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要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
进入汛期,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掌握本部门、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
3.3 预警
3.3.1 洪水预警
当本区及上游地区发生强降雨,预计本区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过境时,由区水务局负责对接市级部门,及时共享洪水预警信息,并通报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3.3.2 暴雨预警
当预计本区将出现较强降雨过程时,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特别是极端天气短临预报预警,并通报区防办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3.3.3 农业干旱预警
当本区长时间未出现降雨,预计本区部分涉农镇将发生农业干旱时,由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土壤墒情、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3.4 预警行动
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发展,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雨情、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本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包括防汛应急响应、抗旱应急响应,各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响应启动
本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根据市区各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市防指启动的应急响应以及水旱灾害影响范围,经组织会商,针对全区或预计受灾害影响较重的部分街镇、西青经开区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防办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市防办备案。
4.1.3 防汛、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主要由区防指在市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指密切关注并随时做好支援准备。防汛、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组织指挥区防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具体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4 涉及启用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等重大决定时,由市防指调度组提出运用建议报市防指研究,按照市防指总指挥的决定执行。
4.1.5 因水旱灾害出现险情时,区人民政府、区防指要立即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组织区级抢险救援队伍、物资,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2 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特大洪水。
(3)预计东淀蓄滞洪区将达到分洪水位(分洪流量)。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决口险情。
(5)鸭淀水库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溃坝。
(6)天津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或上游河北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本区造成影响。
(7)发生特大农业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4.2.2.1 指挥调度
(1)区防指总指挥驻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统一指挥调度,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视情况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发布一级应急响应涉及区域停工停业停学命令。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委托的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驻区防办,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随时滚动会商,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指派的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进驻分管部门,指挥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其中:
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驻区防办,负责协助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侧重调度各类队伍、物资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各街镇、西青经开区组织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农业农村、水务工作的副区长)驻分管部门或区防办,协助区防指总指挥掌握全区防汛抗旱总体形势,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负责组织建成区排水、各涉农镇农田除涝、防洪工程调度、防洪工程巡查抢险、蓄滞洪区运用及农业抗旱等工作。
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驻分管部门或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在建工地、地下空间等方面的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对危险房屋人员进行转移避险,协调建筑施工单位支援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水务局局长)负责组织本区及上游地区洪水监测预报预警、建成区排水、防洪工程及抗旱水量调度等工作,指导相关街镇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巡堤查险、应急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委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涉农镇农田除涝、农业抗旱等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农田底水排除工作,组织受灾区域禽畜转移处置、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负责主持区防办工作,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调度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气象局局长)负责组织本区降雨、台风等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海河流域降雨、台风气象监测预报工作。
区防指副总指挥(区住建委主任)负责组织在建工地、地下空间等方面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各街镇、西青经开区落实危险房屋人员转移避险。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办事机构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派员到区应急局集中办公的准备。
4.2.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区防指各工作组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视情况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应急局参加联合值守;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镇、经开区进行滚动会商;提请区防指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建议;提请市防指给予队伍、物资支援;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组、水情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联合会商;及时通报市气象局、市水务局、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雨情、水情、旱情会商意见;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区防办;做好分洪口门、破堤或决口等临时水文测报工作;做好应急水质监测工作。
调度组:做好本区主要二级河道、水库、蓄滞洪区等重点防洪工程调度工作;密切联系市水务局,及时掌握本区及上游地区汛情、旱情变化趋势以及防御地区的重要程度和超标准洪水调度安排;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街镇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抢险组: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水库的工情,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协调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或提请市防指派出专家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防指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按照区防指要求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各街镇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物资组:做好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市防指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和调运工作。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协调做好跨区域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运输工作。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抗旱经费;会同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紧急采购、租赁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防办向市级申请防汛抗旱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市级资金;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向媒体滚动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2)当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区防指按照市防指指令要求,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运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基础设施防护,分洪设施的启用和分洪口门破口准备等。当市防指下达蓄滞洪区启用命令后立即实施分洪。
(3)当本区发生渍涝灾害时,区水务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分别组织做好建成区排水和涉农镇农田排沥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全力做好建成区排水、封控停运、停工停业停学、转移避险、民生保供等工作,其中:公安西青分局、区城管委、区交通运管局组织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和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道路硬隔离措施。区住建委、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国动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自保、封控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各单位根据雨情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4)当本区发生特大农业干旱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各涉农镇制定应急灌溉计划,及时补种应急补茬作物,减少损失。区水务局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根据旱情发展程度,适时采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缓解旱情。区气象局加强干旱期间气象预测预报,及时分析气象发展趋势,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紧急情况下,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5)当因灾导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办和事发街镇,同时组织做好临时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基本生产生活供应。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汛情信息,引导公众减少出行,并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2.3 当区气象局将暴雨预警信号由红色调整为橙色及以下,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本区蓄滞洪区内水势平稳且呈下降趋势,防洪工程运行安全,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得到有效控制,或本区农业旱情连续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市防指针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区防办经组织对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会商,通过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可对险情、灾情进行有效控制,可提出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4.3 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大洪水。
(3)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呈上升趋势。
(4)东淀蓄滞洪区已达到分洪水位(分洪流量),或已组织实施群众转移。
(5)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6)鸭淀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市防指针对本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或上游河北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本区造成影响。
(8)发生严重农业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或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决定。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1 指挥调度
(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驻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各街镇、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驻区防办,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各街镇、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指派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区防指副总指挥带队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一级应急响应行动中的职责分工,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在本街镇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派员到区应急局集中办公的准备。
4.3.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区防指各工作组、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视情况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应急局参加集中办公;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进行滚动会商;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镇、经开区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查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组、水情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联合会商;及时通报市气象局、市水务局、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雨情、水情、旱情会商意见;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区防办;做好分洪口门、关键部位临时水文测报工作;做好应急水质监测工作。
调度组:做好本区主要二级河道、水库、蓄滞洪区等重点防洪工程调度工作;密切联系市水务局,根据本区及上游地区汛情、旱情变化趋势,向区防指提出农村排沥限禁排、蓄滞洪区运用、抗旱调水等重要综合调度建议,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街镇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抢险组: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鸭淀水库的工情,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协调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或提请市防指派出专家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按照区防指要求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各街镇、经开区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物资组:做好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组织上报物资库存情况,组织协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随时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区域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抗旱经费;会同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紧急采购、租赁资金申请和拨付;建立社会捐赠专用账号,落实专用账号管理工作;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向媒体及时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当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区防指按照市防指指令要求,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运用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基础设施防护,分洪设施的启用和分洪口门破口准备等。当市防指下达蓄滞洪区启用命令后立即实施分洪。
(3)当本区发生渍涝灾害时,区水务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分别组织做好建成区排水和涉农镇农田排沥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其中:公安西青分局、区城管委、区交通运管局组织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和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道路硬隔离措施。区住建委、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国动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自保、封控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保障等工作。各单位根据雨情发展变化,及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4)当本区发生严重农业干旱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各涉农镇制定应急灌溉计划,及时补种应急补茬作物。区水务局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增加抗旱水源缓解旱情。区气象局加强干旱期间气象预测预报,及时分析气象发展趋势,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当因灾导致供水、电力、通信、交通、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办和事发街镇、西青经开区,同时组织做好临时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基本生产生活供应。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汛情信息,引导公众减少出行,并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3.3 当区气象局将暴雨预警信号由橙色调整为黄色及以下,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本区蓄滞洪区内水势平稳且呈下降趋势,防洪工程运行安全,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针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或本区农业旱情连续 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区防办经组织对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会商,通过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可对险情、灾情进行有效控制,可提出将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4.4 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预报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较大洪水。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
(3)预计东淀蓄滞洪区达到分洪水位或分洪流量。
(4)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5)鸭淀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发生中度农业干旱。
(8)市防指针对本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或上游河北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本区造成影响。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副主任审核后,报区防办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办主任决定。
4.4.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4.4.2.1 指挥调度
(1)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在本街镇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派员到区应急局集中办公的准备。
4.4.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区防指各工作组、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镇、经开区进行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督促检查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气象组、水情组:按照职责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变化,加密预报频次;做好滚动测报预报工作,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区防办。
调度组:做好本区主要二级河道、水库调度运行工作;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街镇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抢险组: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水库的工情,检查指导相关街镇做好巡堤查险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汛情组织区级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或提请市防指派出专家组提供抢险技术支持;汇总全区险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转移安置组、生活保障组:准备安置群众所需生活保障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组:通知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准备。
信息宣传组:向新闻媒体通报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2)当蓄滞洪区即将达到分洪水位或分洪流量时,区防指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动员工作,主要包括:统计需转移人员,做好转移安置场地、车辆、物资准备,集结抢险救援队伍等。当市防指发布蓄滞洪区运用指令时,立即组织人员转移。
(3)当发生强降雨时,区水务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分别组织做好建成区排水和涉农镇农田排沥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适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4)当本区发生中度农业干旱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加强联合会商,密切监视土壤墒情和天气变化,强化抗旱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组织指导受灾各涉农镇采取应急灌溉、增调抗旱水源等措施缓解旱情。
(5)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提示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4.3 当一级行洪河道水位逐步回落接近警戒水位,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针对本区的应急响应由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或本区农业旱情连续 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区防办经组织对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会商,通过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可对险情、灾情进行有效控制,可提出将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办主任批准。
4.5 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局预报本区及上游地区将发生强降雨。
(2)预报本区一级行洪河道即将发生一般洪水。
(3)发生轻度农业干旱。
(4)市防指对本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或上游河北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经研判即将对本区造成影响。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防办经组织会商,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办副主任批准。
4.5.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1 指挥调度
(1)区防办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管委会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会商研判,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在本街镇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5.2.2 应急处置
(1)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区防指各工作组、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预警、响应和应急值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会商建议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进行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督促检查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气象组、水情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雨情、水情、旱情监测,根据需要加密测报预报频次,并将测报预报信息及时反馈区防办。
调度组:做好本区主要二级河道、水库调度运行工作;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街镇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并将调度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抢险组: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水库的工情;组织抢险专家组和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汇总全区险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情况,及时反馈区防办。
物资组:整理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2)当预报发生强降雨时,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人员上岗待命,做好应急排水、道路疏导、下沉路段管控隔离、人员转移疏散等各项工作准备,根据雨情自行启动强降雨应急机制,适时采取“关、停、限、避”应对措施,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3)当本区发生轻度农业干旱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加强联合会商,密切监视土壤墒情和天气变化,指导受灾各涉农镇做好抗旱工作。受灾各涉农镇组织本辖区抗旱救援队伍,采取应急灌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缓解旱情。
(4)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不间断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提示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4.6 信息报送
4.6.1 灾情信息
4.6.1.1 洪涝灾情信息
(1)当发生洪涝灾情后,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镇、西青经开区应按照职责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市防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市防办和市应急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4.6.1.2 农业旱情信息
(1)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旱情监测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区防办、市防指农村分部。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2)农业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等信息,以及对农业生产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4.6.1.3 险情信息
(1)当因水旱灾害出现险情时,区应急局在接报后 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防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 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险情基本情况。当鸭淀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区应急局、工程管理单位要在险情发生后 30分钟内报市防办,由市防办在 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防办报告。
(2)险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出险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4.6.2 工作信息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区防指各工作组、各街镇、西青经开区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气象组负责报送气象信息、天气预报、实况、影响分析、短临强降雨预报等信息。四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水情组负责报送本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河道水势及预报等信息。四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区水务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报送建成区、下沉地道积水和排除、扬水站开车、农业抗旱和农作物受灾等工作情况。四级、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6次,并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加报。
公安西青分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城管委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等情况;区住建委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危险房屋、监管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工等情况;区防指其他上岗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
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2次。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测加报准备。
4.7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向区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本区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需提供支援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情况上报天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8 新闻与舆情应对
4.8.1 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进展,区防指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区融媒体,组织区、街镇两级媒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积极引导自媒体,全面跟进报道、播发水旱灾害发展、抢险救灾进展等相关情况,以及交通管制、转移避险、关停限避等便民信息,积极引导市民防灾避险;会同保卫组等部门密切监测、积极引导涉汛涉旱舆情动向,及早干预、妥善化解舆情风险。
4.8.2 新闻发布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区防指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有关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区应急局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发生重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后,由区防指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按规定发布权威信息,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有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9 应急结束
4.9.1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本区影响,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经区防办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等级报区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区防办主任或区防办副主任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并且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一级行洪河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鸭淀水库水位回落至正常蓄水位以下,水库运行安全平稳。
(4)本区东淀蓄滞洪区内水势平稳且呈下降趋势,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5)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6)本区农业旱情连续 7天以上持续有效缓解。
(7)其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况。
4.9.2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4.9.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救助
5.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各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
5.1.2 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拨区级救灾款物,指导受灾街镇、西青经开区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3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受灾街镇、西青经开区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1.4 区住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5.1.5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街镇、西青经开区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会同区疾控中心落实灾后卫生防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卫生学评估、疫源地消毒指导等工作。
5.2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区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由各代储单位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街镇、经开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损毁的防汛抗旱设施进行修复。
5.4 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街镇、西青经开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5 调用补偿
5.5.1 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采购的物资、设备,在汛期、旱期结束后作为防汛抗旱专储物资,由区防指物资组确定的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回收管理。
5.5.2 区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使用的补偿资金按照区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6 调查评估
5.6.1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水旱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一般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局参与,其中区应急局组织相关社会救援队伍,区水务局组织本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区消防救援局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2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自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6.1.3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组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4 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国家、市级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接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 本区防汛抗旱物资采取区和街镇两级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物资首先由街镇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由街镇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区级储备物资分为区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代储物资两种。区级储备由区级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按照河道特点及防汛抗旱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一般情况下,调用市级储备物资,由区级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物资组组织调运。
6.2.2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6.2.3 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国家、市级支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6.3 资金保障
6.3.1 处置水旱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2 区财政局应当优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保障抢险救援急需。当启动防汛、抗旱二级以上应急响应并发生险情灾情时,或当发生险情灾情超出我区处置能力,区防指向市防指提请增援时,由市防指抢险组会同市防指财务组审核确认抢险救援项目,由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后办理审批手续。
抢险救援项目启动后,由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主管部门组织各参加抢险救援单位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留存项目实施过程中物资调拨记录、设备租赁合同、队伍实际工作完成量等相关凭证。项目完成后,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凭证审核确定项目工时工程量,报送区应急局汇总、复核,并报市防指财务组审核。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受灾区域开展伤员救治、巡医问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会同区疾控中心做好受灾地区防疫消毒指导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西青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6.6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区防指通讯组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区交通运管局牵头,组织协调铁路、道路等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6.7.2 公安西青分局组织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8 电力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处置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设施保障
有关设施管理单位加强对防汛抗旱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抗旱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10 技术保障
区防办通过建立完善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会同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西青分局、区城管委、区交通运管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11 宣传保障
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面向党政领导、主要涉灾部门责任人和公众广泛发布暴雨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必要时,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镇通过本单位、本辖区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6.12 培训演练
区防办督促各街镇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街镇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抢险培训、演练;区水务局应及时完成区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及机械设备维修。
区防指应建立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7.2 责任和奖惩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负责。
7.3.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区防办。各街镇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应急局备案,并抄送区防办。
7.3.3 区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的《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 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1.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2. 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3. 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附件2
天津市西青区防汛抗旱保障方案
及牵头编制单位
|
序号 |
方案(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单位 |
|
1 |
《西青区防洪抢险方案》 |
区应急局、区水务局 |
|
2 |
《西青区农田旱涝灾害应急方案》 |
区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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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青区重要二级河道调度方案》 |
区水务局 |
|
4 |
《西青区建成区排水方案》 |
区水务局 |
|
5 |
《西青区东淀蓄滞洪区运用预案》 |
区水务局 |
|
6 |
《西青区东淀蓄滞洪区分洪口门方案》 |
区水务局 |
|
7 |
《西青区防汛抢险物资保障方案》 |
区水务局 |
|
8 |
《西青区鸭淀水库调度运用及防抢方案》 |
区水务局 |
|
9 |
《西青区接收安置静海区转移群众方案》 |
区应急局 |
|
10 |
《西青区防汛交通运输保障方案》 |
区交通运管局 |
|
11 |
《西青区城镇易积水居民区危房群众安置实施方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2 |
《西青区防汛交通保障方案》 |
公安西青分局 |
天津市西青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科学处置、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地震灾害时的抗震救灾行动。
因地震灾害引发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工作手册组成。
2 组织体系
本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应急局、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国资委、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西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动办、区财政局、公安西青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管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西青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
根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要求,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区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区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本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国资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外办、公安西青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
2.3.2 抢救抢险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
2.3.3 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管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动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受灾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2.3.4 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气象局、区住建委、区交通运管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西青分局等单位组成。
2.3.5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管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2.3.6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管局牵头,公安西青分局等单位组成。
2.3.7 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区文旅局等单位组成。
2.3.8 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区住建委牵头,区交通运管局、区城管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等单位组成。
2.3.9 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西青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司法局等单位组成。
2.3.10 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西青津南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2.3.11涉外工作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牵头,公安西青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旅局等单位组成。
2.3.12 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改委牵头,市规划资源局西青分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2.4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西青经开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西青经开区管委会成立本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组织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安置;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3.1 防震减灾救灾工作部署
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3.2 地震监测预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临震预报,采取相关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组织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 特殊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区应急局加强分析研判以及震情值班、震情会商等工作,将有关情况适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委网信办、公安西青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参照三级应急响应,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本区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地震灾害。当本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区造成地震烈度10度以上影响,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地震灾害。当本区发生6.0~6.9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区造成地震烈度8~9度影响,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地震灾害。当本区发生4.5~5.9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区造成地震烈度6~7度影响,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对全区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无人员伤亡地震灾害。当本区发生2.5~4.4级地震,或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区造成地震烈度4~5度影响,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应急响应分级
4.2.1市级响应分级
天津市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启动市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调动全市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抗震救灾二级应急响应,分管副市长组织指挥,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抗震救灾三级应急响应,事发区党委、政府组织指挥,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4.2.2区级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有感地震事件,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或市针对本市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签发,并调动全区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委、市政府支持并接受统一领导。
本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市针对本市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并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和事发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本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并及时下达事发地。事发地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视情指导事发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的,根据事发地的请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响应
当发生地震灾害或有感地震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其他次生灾害和抢险保障等可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手册规定自行启动应急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 指挥协调
5.2.1一级应急响应
5.2.1.1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震中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2.1.2 区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本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2)组织受灾地人民政府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局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4)组织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5)要求新闻舆情组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
(6)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7)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2.2 二级应急响应
5.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做好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准备;视情况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街镇、西青经开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工作组在本区人民政府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可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5.2.3 三级应急响应
5.2.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区委网信办、公安西青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抗震救灾工作。
5.2.3.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事发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现场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舆情及应急应对工作情况。
(3)区委网信办、公安西青分局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区委宣传部按照地震信息网发布地震三要素参数,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安排专人回答市民问询。
5.3 工作组应急响应行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视情况采取以下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筹备成立现场指挥部(受灾辖区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承担日常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相关情况;承办对接支撑国家、市级层面工作组来本区开展相关工作事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救抢险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各类支援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专业救援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协调有关单位赴受灾辖区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组织各类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驻津部队、武警部队、外援部队在本区的救援行动和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群众生活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受灾辖区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筹调发放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组织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在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并做好监管与审计等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地震监测组。及时传达市地震局发布的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报送市地震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等震害因素以及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等人员损失和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建构筑物破坏、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程度等震害损失进行调查;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疗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度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交通运输组。紧急调拨运输工具,配合各工作组转运受灾群众和运送应急物资;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运输;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新闻舆情组。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基础设施抢修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社会治安组。组织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通信保障组。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抗震救灾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涉外工作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按照“属人属地”原则,指导各街镇(西青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相关情况。视情况按照国家部委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抢救抢险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视情况配合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视情况配合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恢复重建组。组织震后房屋安全评估、鉴定;负责组织做好震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4 信息报送、发布
5.4.1 信息报送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局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牵头部门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本组信息汇总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收集本区信息汇总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根据市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和我区地震灾害实际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6 应急终止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响应即告终止。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宣布一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
区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结束,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协助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西青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交通运管局、区住建委等部门按职责协助受灾地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区人武部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区地震和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区(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报送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区应急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及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保障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应急物资信息支持。区卫健委做好医疗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和物资,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应急和公众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组织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区文旅局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水务局组织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设施建管维护和抢修,保障震后抢险救援和群众安置等重要区域、重点点位供水,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供水。
区交通运管局、区城管委、公安西青分局、区应急局、公安西青分局交警支队、南站站区办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区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育局、区应急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养老院、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
8.1 京冀地区地震应急处置
配合市委、市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联动工作,协调派出本区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救援行动,视情组织调集相关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有关街镇要迅速调查分析传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负责对接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区人民政府平息地震传言。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公安西青分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8.3 渤海海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渤海海域地震波及本区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附则
9.1 应急工作手册制定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应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应急工作手册与牵头制定单位如下:
(1)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局)。
(2)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局)。
(3)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群众生活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局)。
(4)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应急工作手册(区卫健委)。
(5)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应急工作手册(区疾控中心)。
(6)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通信应急工作手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城镇危险住宅和农村危房加固应急工作手册(区住建委)。
(8)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应急工作手册(区交通运管局)。
(9)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管委)。
(10)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公路抢通应急工作手册(区交通运管局)。
(11)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水利安全应急工作手册(区水务局)。
(12)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应急工作手册(区委宣传部)。
(13)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供热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管委)。
(14)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燃气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管委)。
(15)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电力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6)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应急工作手册(公安西青分局)。
(17)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交通疏导应急工作手册(公安西青分局)。
(18)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消防救援行动应急工作手册(区消防救援局)。
(19)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应急工作手册(区外办)。
(20)天津市西青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应急工作手册(区发展改革委)。
9.2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重要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发布的《天津市西青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