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姜国庆
身份证件号码:132930********371X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2026〕64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4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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