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我省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印发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制定了《河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23〕11号)。今年初,财政部等三部委根据工作需要,修订印发了《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2号),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办法要求和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2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资金来源、工作职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具体范围及负面清单;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出了资金申报程序、分配测算因素、下达及管理要求等;第四章“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明确了资金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管理、预算公开和责任追究等;第五章为“附则”。
三、修订情况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都是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的调整:
一是增加一项支出方向。即与中央办法保持一致,增加了“应对蓄滞洪损失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实施细则》新增并明确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范围,具体明确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四类允许支持的范围:①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②补偿住房水毁损失;③补偿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④适当补偿已下达蓄滞洪区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三类不予补偿的范围: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②违反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③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二是明确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的分配及测算方式。《实施细则》新增并明确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的分配及测算方式,包括:①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按70%:30%共同承担;②对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住房、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等实行分类定值补偿;③蓄滞洪区运用后损失严重的,可按程序预先下达部分补偿资金,预先下达的补偿资金在后期据实结算。
三是适当调整水利救灾资金支持范围。与中央资金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在支持范围上增加了“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及安全设施”内容,删除了“技术指导培训费”,同时删除了“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内容。
四是完善绩效管理相关内容。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原实施细则规定基础上,对资金绩效管理各环节进行完善,增加了“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省财政厅可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由市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填报的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备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