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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15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 办法》的通知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登记申请人向记机关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接受他人委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是什么?

    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据集合。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前是否需要存证或公证?  

    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运用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区等相关技术进行存证或进行保全公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和价值可衡量性水平。

    四、如何确保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合规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或公证的数据中选取样本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样例数据应当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

    五、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申请人应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对象名称。名称格式为"应用场景+数据";

   (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三)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

   (五)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规模、记录条数等;

   (六)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者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七)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八)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进行相关公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编号等。

   (九)样例数据;

   (十)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

    形式审查→审查公示→异议处理→发证及公告

    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如何?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益的初步凭证,享有依法依规加工使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交易、许可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

    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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