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和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规定,在前期下放市级权力事项工作的基础上,经我局与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协商,就下放市级权力的授权形式、事项名称、授权权限、实施范围、双方责任、授权时限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市级权力下放事项委托授权书,现公告如下。
市级权力事项委托授权书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和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和《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下放承接办法》(津职转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2年委托至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的市级权力事项已到期,经双方同意,现进行签订确认。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受委托行政机关: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一、授权形式
委托实施、直接下放。
二、市级权力事项名称
(一)委托实施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独资不含台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许可;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4.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许可(仅限自贸区实施);
5.美术品进出品经营活动许可;
6.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7.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8.旅行社设立许可。
(二)直接下放
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5.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6.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二级及其以下馆藏文物许可。
三、授权权限
被授权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上述的市级权力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委托实施的事项盖市级审批专用章,直接下放事项盖区级审批专用章。
四、实施范围
被授权行政机关本行政管辖区域。
五、委托机关责任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3.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对委托实施的权力事项进行规范。
六、受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权力审批事项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3.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备案、报告;
4.受委托行政机关应与市级部门积极配合,对委托实施的市级权力事项,要逐一厘清办理和监管责任,逐项制定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自觉主动接受委托机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委托授权时限
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长期,委托授权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市级权力事项委托授权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和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和《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下放承接办法》(津职转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2年委托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市级权力事项已到期,经双方同意,现进行签订确认。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受委托行政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一、授权形式
委托实施、直接下放。
二、市级权力事项名称
(一)委托实施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独资不含台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4.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许可(仅限自贸区实施);
5.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独资仅限自贸区实施)经营的娱乐场所许可;
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
7.外国及港澳台文艺团体、个人来津营业性演出许可;
8.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许可。
9.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10.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标的许可;
11.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1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13.旅行社设立许可;
14.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二)直接下放
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5.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二级及其以下馆藏文物许可。
三、授权权限
被授权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上述的市级权力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委托实施的事项盖市级审批专用章,直接下放事项盖区级审批专用章。
四、实施范围
被授权行政机关本行政管辖区域。
五、委托机关责任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3.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对委托实施的权力事项进行规范。
六、受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权力审批事项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3.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备案、报告;
4.受委托行政机关应与市级部门积极配合,对委托实施的市级权力事项,要逐一厘清办理和监管责任,逐项制定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自觉主动接受委托机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委托授权时限
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长期,委托授权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市级权力事项委托授权书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和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和《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下放承接办法》(津职转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2年委托至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的市级权力事项已到期,经双方同意,现进行签订确认。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受委托行政机关: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
一、授权形式
委托实施、直接下放。
二、市级权力事项名称
(一)委托实施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独资不含台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4.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许可(仅限自贸区实施);
5.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独资仅限自贸区实施)经营的娱乐场所许可;
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
7.外国及港澳台文艺团体、个人来津营业性演出许可;
8.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许可;
9.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10.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标的许可;
11.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12.市级及其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许可;
13.市级及其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许可;
14.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许可;
15.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
1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1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18.利用全国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许可;
19.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三级文物及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2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21.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三级文物许可;
22.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单位资质许可;
23.旅行社设立许可。
(二)直接下放
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5.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二级及其以下馆藏文物许可。
三、授权权限
被授权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上述的市级权力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委托实施的事项盖市级审批专用章,直接下放事项盖区级审批专用章。
四、实施范围
被授权行政机关本行政管辖区域。
五、委托机关责任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3.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对委托实施的权力事项进行规范。
六、受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权力审批事项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3.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备案、报告;
4.受委托行政机关应与市级部门积极配合,对委托实施的市级权力事项,要逐一厘清办理和监管责任,逐项制定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自觉主动接受委托机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委托授权时限
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长期,委托授权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市级权力事项委托授权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和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和《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下放承接办法》(津职转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委托至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市级权力事项没有明确委托时限,经双方同意,现进行签订确认。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受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一、授权形式
委托实施、直接下放。
二、市级权力事项名称
(一)委托实施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独资不含台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4.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许可(仅限自贸区实施);
5.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独资仅限自贸区实施)经营的娱乐场所许可;
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
7.外国及港澳台文艺团体、个人来津营业性演出许可;
8.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许可;
9.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10.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标的许可;
11.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12.市级及其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许可;
13.市级及其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许可;
14.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许可;
15.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
1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1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18.利用全国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许可;
19.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三级文物及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2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21.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三级文物许可;
22.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单位资质许可;
23.旅行社设立许可;
24.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许可;
25.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26.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二)直接下放
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5.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二级及其以下馆藏文物许可;
6.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三、授权权限
被授权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上述的市级权力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委托实施的事项盖市级审批专用章,直接下放事项盖区级审批专用章。
四、实施范围
被授权行政机关本行政管辖区域。
五、委托机关责任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3.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对委托实施的权力事项进行规范。
六、受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权力审批事项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3.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备案、报告;
4.受委托行政机关应与市级部门积极配合,对委托实施的市级权力事项,要逐一厘清办理和监管责任,逐项制定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自觉主动接受委托机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委托授权时限
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长期,委托授权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