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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荐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及标准宣贯师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8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荐天津市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及标准宣贯师资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提升标准制修订科学性、严谨性,强化标准宣贯培训效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我委决定成立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及标准宣贯师资队伍,请各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推荐专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及标准宣贯师资的推荐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并重点考虑专家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二、推荐范围

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疾控机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行业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涵盖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卫生、检验、毒理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推荐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熟悉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行业发展动态;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前沿信息;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职称或者同等专业资历。

(四)具备5年以上食品安全或食品标准工作经验,优先推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或承担过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专家。

(五)勤奋敬业,能够胜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论证、研制、技术审查、专业咨询、跟踪评价等相关管理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履职尽责。

(六)不在企业担任或兼任职务,且无其他相关利益冲突。

四、其他事项

(一)推荐方式。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推荐。原则上每个单位或专业推荐专家不超过5人。请单位按照上述推荐原则、范围、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推荐专家人选。

(二)材料报送。本人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推荐表》(附件),由推荐单位审核、把关并加盖公章,于202665日前将推荐表盖章扫描PDF文档及电子版(Word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我委政务邮箱sjkzxsas@tj.gov.cn)。

(三)遴选聘任。我委根据申报专家专业领域、申报人数及工作需求,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议,择优纳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库或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师资队伍,并按规定程序聘任。

(四)有关要求。各推荐单位对专家信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严格审核,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请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填写推荐表,确保信息完整、字迹清晰、印章齐全,按时限要求完成报送。

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推荐表

2026512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 郭萌萌;市疾控中心 罗莎

联系电话:2333772124332963

政务邮箱:sjkzxsas@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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