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6〕25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
(三)生态环境法典等涉及的相关清理要求;
(四)《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相关规定。
三、处理方式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或者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一致,且没有修改完善必要;
2.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3.主要内容妨碍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失效;
5.同一领域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主要事项已被本省和本市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涵盖,没有实际保留必要。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对需要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规章列入修改计划进行全面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制定。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
3.同等效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不适应;
5.创制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
6.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较大修改,有必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
7.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经一段时间实践经验积累,或者经实践检验,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完善。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四、清理职责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规章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
(一)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涉及专项清理工作,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和清理工作重点,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建议和时间计划安排,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并就清理工作情况形成复函,于2026年5月26日前反馈市司法局(对于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和亟需制定的配套规定,于8月1日前完成有关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二)其他需要清理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30日前反馈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应当于10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工作结果反馈市司法局(相关表格及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请到公共邮箱查阅下载fsc2376068@163.com,密码:hs2376068;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梳理汇总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结果,集中统一反馈市司法局)。本通知涉及时间节点较多,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研究,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各项清理情况。
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与法治调研科付云柯(规章清理)、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科付玉凤(规范性文件清理),联系电话:2376039、2376068。
附件:1.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
2.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拟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拟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5.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
一、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将有关生态要求、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多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在编纂过程中对有关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例如,生态环境法典在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基础上,新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原则,同时坚持以系统观念对生态环境进行系统治理,最终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六项原则: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第6条)。又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员实行终身禁业,法典取消了终身禁业的规定,将禁业最长时限调整为十年(第1096条)。清理工作中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生态环境法典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典规定,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典规定。例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18条)。进一步充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现有制度规定,如增加关于黑臭水体整治(第283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畜禽散养密集区(第309条)等方面规定。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况下,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如明确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第1032条)。清理工作中应当注意做好这些新制度新规定的落实与衔接。
三、生态环境法典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构建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增加法律责任条款,对于法典前四编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均作出处罚规定或者相应安排。例如,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规定相应处罚(第1225条)。加大处罚力度,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处罚规定作出修改,提高罚款数额或者增加处罚种类。例如,对有关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了整体性提高,以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为例,将罚款数额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第1194条)。对同类违法行为设置相同或者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例如,将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处罚规定与海洋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处罚规定保持一致(第五编第二章第五节、第六节)。清理工作中应当对现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补充和调整,避免放松管控。
四、生态环境法典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环境治理问题作出积极回应。例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秸秆禁烧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法典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精准加强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同时在延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其他区域,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和规定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第246条)。又如,为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问题,法典完善相关机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加强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第250条)。清理工作中应当落实上述相关规定内容,以法治守护民生。
五、生态环境法典对有关方面制定出台相关配套规定提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就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管理制定具体办法(第456条)。有关方面应当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附件2
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类型 (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 拟修改 | 拟废止 | 已修改 | 已废止 | ||||
时间 | 情况及理由 | 时间 | 情况及理由 | 时间 | 情况及理由 | 时间 | 情况及理由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此表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填写,5月26日前反馈清理情况,并注明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计划;8月1日前反馈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附件3
拟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共建议废止文件 件,建议宣布失效 件。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废止或失效理由 | 备注 |
|
| 建议废止 |
|
| 建议失效 |
|
|
|
|
|
|
|
|
|
(此表由市政府各部门填写,6月30日前反馈)
附件4
拟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共建议修改文件 件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修改内容 | 修改依据 |
| 1. 2. 3. | 1. 2. 3. |
|
|
|
|
|
|
|
|
|
|
|
|
(此表由市政府各部门填写,6月30日前反馈)
附件5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 类别 | 数量 |
已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
| |
已宣布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
| |
已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
| |
列入修改计划的 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
| |
保留的规范性 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
|
注:此表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汇总填写,10月31日前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