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多措并举治理校园周边违法经营行为,现公布一批出版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行为典型案例,旨在进行普法宣传,提示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形成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书店未经著作人许可
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2025年10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书店进行检查,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1年级鲜事多》图书印刷质量存在问题。
经相关部门鉴定,《1年级鲜事多》为侵权图书。当事人发行侵权图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出版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滨海新区某图书社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
2025年9月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图书社进行检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义务教育教科书 数学 一年级下册》(2024年10月第1版)等教科书57种239册。图书分别有“天津市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义务教育教科书”、“普通高中教科书”等字样。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教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书店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
2026年4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义务教育教科书 物理 八年级下册》等教科书,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经查,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出版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津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2026年3月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新编字典》等多种图书正在售卖,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文具店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2026年3月1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文具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新华字典》(第12版 商务印书馆)等多种图书。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