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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2 | 原文链接 | 衡水市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衡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9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试行)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在前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试点探索的实践基础上,全面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2026年,全面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系,培育一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生态企业。到2028年,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数据产品不断丰富,数据要素市场更加繁荣。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一是国家及省级工作要求。国家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文件,形成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省级同步印发了《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对规范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出明确要求及指导遵循。二是政府治理效能要求。公共数据涵盖市、县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企事业单位(包括水、电、气、暖、讯、公共交通等),这些数据分散在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整合与利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能够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政府部门对公共数据进行精准分析,能够有效提升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效能,促进公共服务的创新与优化,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个性化的服务。三是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公共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能够打通企业与交通、卫健、教育、金融等部门的公共数据供需通道,打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数据壁垒,促进数据资源的共享和流通,吸引更多数据相关企业和人才聚集,培育壮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二)可行性。一是数据资源丰富。截至2025年底,全市已归集公共数据1465亿条,登记公共数据资源1.38万笔,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二是试点经验成熟。2025年,我市在市场主体、工程建设等领域先行先试,开发出“衡水市企业信息数据应用与溯查核验”“衡水市政电通电力工程服务”45个数据产品,其中9个产品通过安全合规认证并在省数据交易平台上架,数量居全省第一位。2026年,开发“衡水教资核验场景服务”数据产品并完成交易,其中一级产品数据收益以非税收入形式上缴国库,并开具全省第一张数据资产非税收入财政电子票据,打通了入账核算、资产登记、授权运营、收益上缴全流程,成功验证了“授权—加工—运营—收益”模式的可行性。三是工作支撑坚实。衡水市数据要素研究院(民办非企业单位)、衡水市数据产业有限公司相继成立,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理论与技术安全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参与方及其权利义务。

  1.管理部门是指市、县两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需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组织架构、政策规范和工作机制,制定授权运营发展规划;监督授权运营活动中的数据安全与合规使用,指导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层级的授权运营事项;对授权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数据服务能力提升。

  2.实施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建立健全授权运营实施管理制度,公开征集数据应用场景;按照省级相关标准建设市级公共数据平台(县级原则上不得新建公共数据平台),为授权运营提供安全可信空间,并采用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操作记录可追踪、数据传输可溯源、数据导出可管理;按照流程选择运营机构,对运营机构和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督、动态跟踪、运营评估;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定期汇总并公开披露授权运营情况;组织开展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和产品安全审查、风险评估与应急演练等。

  3.数源单位是指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县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对征集的数据应用场景进行评审;对能够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归集治理、登记确权、入账核算及资产登记、资产对外使用、数据提供、交易签约和收益管理、数据收益结算与上缴等工作,保障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正常开展;对不宜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向本级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说明;不得擅自与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议或开展授权运营,不得通过合作开发、委托建设信息系统等方式变相让渡公共数据运营权,已有此类行为的,须立即报本级数据管理部门研究审定并整改。

  4.运营机构是指依法依规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按照数据应用场景需求,依托安全可信空间,进行公共数据资源清洗、脱敏、脱密或者初级加工,形成并提供一级数据产品和服务;承担授权运营的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加强技术防护和安全管理,确保授权范围内的原始公共数据及一级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存储、传输、治理、加工、提供等环节的安全;对经营主体使用一级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的行为实施全流程安全监管;定期向实施机构报告运营情况,定期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评价和监督;做好一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登记确权、合规认证、上架挂牌、产品交易以及收益结算等。

  5.经营主体是指对运营机构交付的一级数据产品,在安全合规环境下进行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的企业或法人组织。在授权应用场景范围内,依托安全可信空间,对运营机构交付的一级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与融合创新,形成具有市场价值的最终数据产品和服务;承担数据应用场景开发运营的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在应用场景开发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加工治理、计算资源消耗、信息安全服务等必要成本;确保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加工、运营、服务等环节的数据安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评价和监督。

  (二)明确实施机构。衡水市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为衡水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机构。

  (三)选择运营机构及相关要求

  1.运营机构选择条件

  1)基础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资金保障;诚信经营,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等;具备满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能提供业务所需的技术支持及生产服务。

  2)技术安全要求。熟悉并理解国家和省、市等公共数据管理、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具备运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具备接入政务外网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进行获取、管理和加工处理的软、硬件环境;近3年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成立不足3年的,按照成立之日算起);具备数字化系统建设能力和经验,具备一定的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

  2.运营机构确定流程。由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并按照“一场景一授权”的原则实施授权运营。数据应用场景确定后,实施机构会同数源单位、运营机构对场景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审核,拟制授权运营协议,约定授权运营的数据(或产品)范围、运营场景、授权期限、技术支撑平台等相关内容,征得数源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3.运营机构退出情形。授权运营协议期满;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未按照实施机构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损失;发生数据安全、失泄密等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授权运营协议终止的,实施机构按照《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4.运营机构禁止行为。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提供或转授权给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导出原始数据,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对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清单,必须报数源单位以及实施机构同意后实施,不得在授权范围外开展数据授权运营,不得将相关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不得在未经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导入其他数据或与第三方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主体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明确运营模式、数据资源范围及运营期限

  1.授权运营模式。照“依法合规、公平透明、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以及“一场景一申请、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优先支持与民生相关、行业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行业领域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并采取依场景授权模式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按照本级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实施。因授权运营的应用场景、公共数据资源规模、运营机构选择条件、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收益分配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报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应在市级公共数据平台内进行,并在平台规则下开展业务。

  2.数据资源情况。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为数源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数据和数据集合,涉密数据和有明确要求不得授权运营的除外。数源单位在明确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后,应及时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更新频率,保证数据质量。

  3.授权运营期限。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授权期限届满后,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选择运营机构。

  (五)明确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前,运营机构需向实施机构以及数源单位提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应用场景、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期限、预期成效、数据需求清单(应符合最小必要性)、数据开发利用方式以及数据使用期限等信息。实施机构和数源单位审核通过后,运营机构使用数据资源开发一级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六)健全授权运营机制

  1.定价和收益分配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科学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指导授权主体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财政局、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探索建立一级产品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向各参与主体合理分配运营收益,政府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收益按照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并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可用于支持其开展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形成“数据供给—价值实现—收益反馈—供给能力提升”的良性循环。

  2.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用于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投入成本、收入和支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单独列支,独立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标准,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3.资产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和资产管理流程指引(试行)》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数源单位有偿使用数据资产时,需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从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角度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从监管国有资产使用规范性、明确数据提供方资产收益权责角度审核。

  4.信息披露机制。实施机构定期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定期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时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争议处置机制。数源单位与运营机构之间涉及公共数据授权和使用有争议的,由实施机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各方可根据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对于涉及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争议,应依法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救济权利。

  6.安全管理机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行“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全链条安全责任制。各参与方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防控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内容审计。运营机构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

  7.监督评价机制。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数源单位要积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不断拓展应用场景,促进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运营机构按要求及时报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实施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机构进行评价,运营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运营情况,不得拒绝、阻挠、逃避评估,不得谎报、隐匿、瞒报有关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运营机构资格终止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取得实效。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数据资源整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完善数据产品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监管工作。

  (二)落实安全监管。重点围绕数据运营安全和数据运营效能监管,探索完善职责清晰、协同有力的数据运营监管制度。数源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公共数据的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安全监管等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强化激励引导。充分考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领域未知变量,鼓励和保护干部在授权运营中担当作为,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大胆探索,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干事创业氛围。支持在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等“数据上的腐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公共数据安全。

  本方案自20267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具体授权运营场景实施方案分别由数源单位、实施机构提交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家和省级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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