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沧州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沧州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应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社会参与、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预防、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依法管理。
第四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要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片、校园广播、主题班会、黑板报、知识讲座、宣传栏、校刊校报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及春、秋季开学初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溺水集中教育活动。要认真上好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进一步丰富、拓展教育内容,切实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救护能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学校防溺水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宣传教育不漏一校一生。要指导属地中小学校发挥“校领导包年级、年级主任包教师、教师包学生”的三包联机制作用。督促中小学校严格落实“1530”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度,充分利用每天1分钟、每周末放学前5分钟、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开展防溺水“六不一会一远离”(即“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会基本的自护、自救和报警方法”“日常生活远离危险水域”)宣传,反复教育警示学生远离危险水域。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家校互联机制,要利用主题班会、家长会等载体,组织学生、家长收看防溺水警示教育片,发放《防溺水致学生的一封信》《防溺水致家长的一封信》,告诫提醒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寒暑假期、节假日、双休日和放学后等重要时段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对孩子外出行为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归时、知内容。
(二)宣传部门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作为重要工作,切实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舆论引导。要在寒、暑期及节假日等溺水易发时期,在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沧州广播电视台“两微一端”及各主流新闻媒体、乡镇电子屏、农村大喇叭等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开展“预防溺水,珍爱生命”警示教育及防溺水常识教育,使防溺水“六不一会一远离”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使学生及家长入脑入心。沧州广播电视台要在寒暑期中午、晚上定时段循环播放防溺水安全宣传知识。
(三)公安部门要在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下,协调水域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重点水域进行排查,及时管控风险、消除隐患。组织指导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并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故。积极会同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
(四)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指导水库、河道管理单位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因建筑工程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筑单位及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审批的取土用地加强管理,督促有关取土单位严格按照取土协议的约定对取土场所进行保护和安全管理,由取土单位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园内河、池塘的管理,结合驳岸类型分类落实安全措施:硬质直立驳岸、临水危险地段,按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护栏及救生设备;生态、自然缓坡驳岸重点布设警示标识、配备救援器材,加密日常巡查频次。
(八)文广旅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督促景区经营单位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安全宣传栏、防护围栏、救生设备,并加强救生力量配备和巡查管理工作。
(九)体育、卫健等部门要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游泳场所)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经营性游泳场所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十)应急管理部门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涉水生产企业做好在危险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十一)消防部门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做好防溺水宣传教育,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水域打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做好救援打捞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完善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防溺水安全意识。
(十三)团委要发挥好团组织和少先队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节假日期间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
(十四)妇联要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及监护存在困难的家庭,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
(十五)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十六)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年寒暑假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地毯式”巡查,确保所有坑塘、水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值守全覆盖。
(十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儿童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中小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家长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辖区内的坑塘、水域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加大巡逻巡查力度。
(十八)村(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值守,特别是寒暑假期间要昼夜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
(十九)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履行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分析面临形势任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推进阶段性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等时期和河流、湖泊、水塘、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开展排查整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监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序列,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按照《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学生伤亡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溺水事故的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社、公安、卫健、应急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学生溺水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二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三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健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上报有关部门。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第十七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沧州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沧州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沧政办字〔2021〕121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