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2026年度企业采购服务消费券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发放产业消费券形式,全面推动区属产业拓展营销市场,降低经营成本,有效促进生产要素和服务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持续提升津南品牌在全国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聚焦津南区“三张好牌”和“345”产业链各有侧重的分布特色,精准培育区域间错位发展、产业链融合共生的高端生态格局,全力打造“科创会展城”和天津市重要经济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普惠公平,重点扶持。津南区企业采购服务消费券,面向全国各地企业公平开放,支持各地企业与津南企业实现科创协同和产业协作,确保政策红利广泛覆盖。
——精准施策,注重实效。企业采购服务消费券发行要聚焦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结合各区域资源禀赋优势分布特点,立足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的联动契合点,科学定位、精准施策集约化统筹财力资源,最大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系统建设及运营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运营公司,负责建设、运营企业消费券管理系统和选取、衔接合法安全的资金支付机构;资金支付机构负责提供系统账户及结算通道。
三、发放管理
根据津南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安排,设定企业消费券额度。对发放总额度设定上限,实行定额管理。企业消费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其申领、使用和核销均在企业消费券管理系统上进行,由运营公司按期发放。
四、企业消费券发放
(一)发放对象
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且采购具备核销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采购企业”)均可申领。
(二)申领方式
采购企业申领企业消费券,需提交营业执照、服务合同、银行账户、业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经运营公司审核通过后,向采购企业发放企业消费券。
(三)使用要求
单个采购企业使用企业消费券,以实际申请到的企业消费券面额为准。不得出售、转让、赠送、质押、拆分和重复使用,不设找零、不退差额。
(四)使用期限
采购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申领企业消费券,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企业消费券核销
(一)核销企业遴选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经运营公司审核通过后,可作为核销企业并接入企业消费券管理系统:
1.在津南区依法注册、实地经营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核销企业”),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注册时间起)无失信记录。
2.自建、开发数字技术平台,并完成ICP备案。
3.具备以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准确、真实反映业务实际交付情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验证业务实际交付真实性所需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影音图像数字资料、业务系统内部运行数据、系统日志等。
(二)企业消费券核销流程
1.核销标准:核销企业在完成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后,通过企业消费券管理系统上传营业执照、服务合同、发票、完税证明、交付结算凭证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经运营公司审核通过后,进行企业消费券核销。
2.核销周期:核销企业当期发起对期内逐月发放的企业消费券的核销结算申请。
3.核销结算:结算申请经运营公司审核通过后,运营公司将企业消费券对应金额拨付至采购企业申领企业消费券时指定的资金支付机构账户,并以资金支付机构回单作为款项付讫的凭证。
因采购企业指定资金支付机构账户信息有误、资金支付机构账户不可用等原因,导致资金无法结算或结算后采购企业无法使用的,由采购企业自行负责,运营公司不再重新核销结算。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合法地申领、使用、核销企业消费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运营公司要认真开展企业消费券业务真实性审核,防范虚假交易等风险,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企业消费券资金。
(三)采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领、使用企业消费券的,不予核销已申领的企业消费券,并直接取消申领资格。
(四)核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不予兑付已核销企业消费券,并追回相关已兑付资金,同时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失信行为记入本市社会信用记录。
(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属地主管部门将联合定期对一定比例和范围的企业消费券运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六)本方案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七)本方案由津南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津南区2026年度企业采购服务消费券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津南区2026年度企业采购服务消费券工作方案》,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提质增效,培育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运营管理
(一)区发改委通过购买企业消费券资金代付服务的形式确定1家企业,作为运营公司。
(二)运营公司应具备企业消费券管理系统,负责与资金支付机构商定,建立资金代付通道。
1.企业消费券管理系统
拟注册域名:www.jnqqyxfq.cn
网站名称:津南区企业采购服务消费券平台
2.资金代付通道
(1)商户实名登记:采购企业和核销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须通过实名身份识别,在平台资金管理账户下建立电子账户,并进行同名银行账户绑定;
(2)账户资金支付:采购企业和核销企业可使用其银行账户,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接口、支付网关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完成对相关商品或服务资金的支付操作;
(3)资金清分结算:运营公司完成支付操作后,资金流入平台资金管理账户,系统根据支付订单信息,依照资金划分规则,将支付资金清分,按与平台约定的账期,结算至采购企业指定账户中;
(4)对账及电子回单:采购企业和核销企业可查询相关交易流水、交易明细,同时提供电子回单功能。
二、企业消费券发放
(一)运营公司负责核验采购企业注册及申领企业消费券时需填写的信息以及提交的材料要件。
1.发放对象: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且采购具备核销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均可申领。
2.需填写的信息:用户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实际经营地址、行业类别、经营范围、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发放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起、止)、法定代表人手机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邮箱、结算银行名称、结算银行行号、结算账号、与核销企业签定合同的有效期间(起始日期-到期日期)选择合作的核销企业(可多选)、发票号码(发票应可上传多张)、发票金额(包括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开票日期。
3.需上传的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与选定的核销企业签定的合同、选定的核销企业开具的发票。
4.审核时效:采购企业应在发行期内提交申请,运营公司对采购企业填写信息以及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在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采购企业当期申领企业消费券时提交的由选定的核销企业开具的发票,不得跨企联合、不能重复统计。
(三)企业采购服务消费券兑付比例原则上,不超采购企业按照当期提交的由选定的核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总金额的10%,具体发行规模和兑付比例以当期发行方案为准。
(四)2026年度各期消费券均采用当年完税票据为申领依据(申领依据不可重复使用)。采购企业应在发行期当期领取企业消费券并在当期使用,跨期无效,符合条件未使用的可在下期重新申领。采购企业申领企业消费券提交的时间作为发放顺序,当期消费券额度发放完毕为止。结余消费券资金滚动至下期继续发放。
三、企业消费券核销
(一)核销企业注册时需填写的信息以及提交的材料要件。
1.需填写的信息:用户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实际经营地址、行业类别、经营范围、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发放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起、止)、法定代表人手机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邮箱、结算银行名称、结算银行行号、结算账号、无失信记录证明(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截图)。
2.需上传的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自建、开发数字技术平台的ICP备案证明、提供限于移动端和PC端的网址、账号、运营系统的截图、支付记录、交付记录等能够证明具备以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准确真实反映业务实际交付情况能力的材料(具体需要提交材料由运营公司根据申请核销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备API接口并向平台推送采购企业信息的能力证明。
(二)企业消费券核销流程
1.核销企业应在发行期内,向运营公司提出企业消费券核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完税证明。
2.根据津南区预算情况,核销金额采取上限定额管理。
3.核销申请经运营公司审核通过后,运营公司将企业消费券对应金额拨付至采购企业申领企业消费券时指定的资金支付机构账户,并以资金支付机构回单作为款项付讫的凭证。
四、企业消费券发放额度
(一)为规范采购服务消费券运营管理,便捷兑付、核销流程,优化资金拨付机制,以属地为单位对全区范围内各镇、海教园、长青办事处、农业园区11个区域开展年度和分期摸底调查,作为发行规模和兑付比例核定依据;
(二)为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发行效率,各期消费券发行方案不再上报区政府审议。
(三)区发改委根据属地部门上报需求汇总核销企业消费券支持规模需求,拟定年度和分期发行额度,并按要求向区财政局申请预算资金。区财政局综合考虑津南财力实际和发行需求,确定下达企业消费券预算资金安排。
五、资金拨付流程
(一)区发改委将汇总的消费券发行需求,形成当期企业消费券计划兑付资金申请,报区财政局审议。
(二)区财政局于收到区发改委企业消费券计划兑付资金申请后,将当期企业消费券应兑付资金拨付至区发改委。
(三)区发改委于收到区财政局拨付企业消费券应兑付资金后,向运营公司拨付企业消费券兑付资金。
(四)运营公司自收到区发改委拨付企业消费券兑付资金之日起,向采购企业兑付企业消费券资金。
六、部门分工
(一)区发改委负责企业消费券年度预算申请、执行等工作,按期据实向运营公司拨付企业消费券核销资金。牵头组织抽查企业消费券总体运营情况。
(二)区财政局负责企业消费券预算安排,做好购买服务及企业消费券等各项资金保障工作,并负责抽查企业消费券发行工作中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抽查企业消费券发行工作中企业资格的核准、认定情况。
(四)运营公司负责采购和核销企业的审核、消费券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制定操作手册、配合资金支付机构建立资金代付通道、及时向采购企业兑付企业消费券资金、做好相关问题咨询及操作指导工作,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属地主管部门通报兑付结果。
(五)各属地部门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地域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发改委报送本区域本期消费券支持规模计划,作为当期消费券发行规模参考依据。
七、活动时间
本年度企业采购服务消费券活动发行时间为2026年年内,具体发行期以分期发行方案为准。
八、其他事项
(一)2025年审核通过注册的核销企业和采购企业信息和账户2026年继续有效。
(二)企业消费券申领、使用、兑付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运营公司咨询。(咨询电话:022-88510782)
(三)根据企业消费券实施情况,本实施细则可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