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格泰车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董胜红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76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577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335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00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20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2978元。
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后,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