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局属博物馆(纪念馆):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博物馆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6年6月15日
(联系人:市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闫雅苹;联系电话:836026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天津市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物馆运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针对博物馆在评估周期内的管理运行状况而开展的专业评价活动,旨在对博物馆的运行质量进行考察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为在天津市文物局备案的博物馆。凡符合条件的博物馆均应参加评估,并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参加评估的博物馆按国家博物馆等级评定结果划分为三类:国家一级博物馆为一类,国家二级、三级博物馆为二类,未定级博物馆为三类。
第四条 评估坚持依法评估、分类指导、数质并重、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博物馆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科学研究、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社会服务、社会影响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第五条 评估工作严格遵循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市文物局负责制定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委托、指导和监督天津市文物博物馆学会或其他具有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和《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要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第七条 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评估时间由市文物局确定。
第八条 评估程序
(一)博物馆依照《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计分表》及市文物局有关通知开展自评,填报《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评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实施博物馆的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市文物局审核评估结果,并进行公示。
(四)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文物局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博物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博物馆,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报告提交至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文物局。经复核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文物局根据具体情况,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主管部门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评估申报单位在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全部工作后,将所有资料交由市文物局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考评办法》(津文旅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计分表(一类博物馆)
2.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计分表(二类博物馆)
3.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计分表(三类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