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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0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局属博物馆(纪念馆):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博物馆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6年6月15日

(联系人:市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闫雅苹;联系电话:836026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天津市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物馆运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针对博物馆在评估周期内的管理运行状况而开展的专业评价活动,旨在对博物馆的运行质量进行考察和评价。

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为在天津市文物局备案的博物馆凡符合条件的博物馆均参加评估,并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参加评估的博物馆按国家博物馆等级评定结果划分为三类:国家一级博物馆为一类,国家二级、三级博物馆为二类,未定级博物馆为三类。

评估坚持依法评估、分类指导、数质并重、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博物馆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科学研究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社会服务、社会影响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第五条 评估工作严格遵循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市文物局负责制定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委托、指导和监督天津市文物博物馆学会或其他具有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和《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要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评估时间由市文物局确定。

第八条 评估程序

(一)博物馆依照《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计分表》及市文物局有关通知开展自评,填报《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评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实施博物馆的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并提出评估意见

市文物局审核评估结果,并进行公示

(四)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文物局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博物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博物馆,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报告提交至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文物局。经复核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文物局根据具体情况,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主管部门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评估申报单位在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 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全部工作后,将所有资料交由市文物局保管。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考评办法津文旅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计分表(一类博物馆)

      2.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计分表(二类博物馆)

      3.天津市博物馆运行评估计分表(三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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