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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提前考核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4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

提前考核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贯彻实施 ,维护医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委决定建立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提前考核工作机制。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提前考核适用范围

(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至外省且需要提前考核的我市执业(助理) 医师。

(二)在考核周期内变更至我市,但因省域间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不同,参加我市集中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无法满足 3 年考核周期要求的我市执业(助理) 医师。

(三) 因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错过我市集中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的我市执业(助理) 医师。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提前考核的其他情形。

二、提前考核的申请与组织

提前考核的组成内容、组织形式、政策要求,与我市集中组织的周期性医师定期考核一致,仍通过“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s://tj.drkaohe.com,以下简称“定考系统”)或“定考通”微信公众号进行。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提前考核于每年 4、 8、 12 月份的最后七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提前考核周”)进行。提前考核申请、个人和机构信息维护应于提前考核结束前完成。提前考核的申请与组织流程如下:

(一)提前考核申请和信息维护。提前考核由医师本人、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逐级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负责汇总提前考核医师信息(姓名、医师执业证书编号、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于提前考核周前报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各区卫生健康委主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提前考核工作, 负责按需协调统筹提前考核医师的考核机构,并于提前考核周前将辖区内提前考核医师信息告知定考系统技术支持人员,共同完成提前考核医师、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的信息维护。

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提前考核医师报名。参加提前考核的医师本人于提前考核周的第 1-2 天,登录“定考系统”或“定考通”微信公众号填写报名信息, 完成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个人自评。适用简宜程序的医师还需提交良好行为记录佐证材料和个人述职报告。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医师本人也需提交佐证材料。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于提前考试周的第 1-3 天进行审核、评定。考核机构于提前考试周的第 1-4 天进行复核。

(三)进行提前考核。医师本人于提前考试周的第 5-7 天登录“定考通”微信公众号,依次进行人文医学知识和一般程序业务水平测评。所有医师均需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不区分一般程序和简宜程序。提前考核原则上由考核机构集中组织,并负责对考场纪律进行监督。

三、提前考核结果出具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含业务水平测评不及格、 业务水平测评认定为作弊),即为不合格。其中 ,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情况、业务水平测评(简宜程序) 由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评定、考核机构复核确定;业务水平测评(一般程序)以 60 分为合格分数线确定。定考系统根据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以及业务水平测评情况, 自动出具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负责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医师定

期考核做出考核结论,并向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如考核机构对定考系统自动出具的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于考核结果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逐级联系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复核, 否则即视为认可定考系统自动出具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且完成备案。

参加提前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于定考系统自动出具考核结果之日起 30 日内 ,向相应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提前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执业和培训安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各区卫生健康委应于考核机构认定考核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做出责令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的处理决定,并要求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限可以参考定期考核不合格项目数量等情形确定。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培训条件 ,可申请由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协调培训机构。 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其执业注册信息保持不变,不办理变更执业注册等手续。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将相关行政决定同时抄报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市医保部门相关要求, 我市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相关医师名单和暂停执业活动期限告知相关医保部门。

五、提前考核不合格的补考安排

提前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后的补考(即再次考核),纳入临近一次的提前考核一并组织进行,不再单独组织。补考不设置业务水平测评免考和简宜程序,设置综合试卷1份(其中人文医学占比20%,业务水平占比80%) 。补考的组织方式、考核平台、操作方法与提前考核一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 补考合格的,允许医师继续执业;补考仍不合格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六、 其他说明

(一)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提前考核工作机制后,我市每 3 年集中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将不再安排延期考核。

(二)提前考核的医师定期考核周期,按照本次参加“提前考核周” 的前一日起, 向前追溯三年计算; 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即民科系统) 的医师定期考核周期,按照其原有规则录入。

附件: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联系方式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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